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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十)派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不含新加坡)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报批件一式六份),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派出的人员要精干,人数控制在五人左右,一般应是商务人员。 (十一)干部办海员证,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审批。 (十二)派出文化、艺术方面的出访团组,赴港澳地区的,应在上年的第二季度将下年度计划报省文化厅审核,由省文化厅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并报文化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再批准派出。未列入计划备案的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征得省文化厅、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方可审批。 赴国外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人员,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文化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艺术表演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青、工、妇组团和在校学生出访,一律要由市人民政府报中央青、工、妇部门审批或由其转报中联部审批。根据中联部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不宜安排中小学学生组团出访。 三、注意掌握的原则 对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审批,本着有严有宽的原则。对外经、外贸、工贸(农贸、技贸)、金融、信托、国际租赁以及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出访,适当放宽;对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访,从严控制,对私事出访一律不得公派。具体按如下情况掌握: (一)生产企业和贸易单位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如洽谈引进资金、技术、考察、验收设备,采购原材料或商品,推销出口产品,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业务培训,应由企业组团,由企业的有关人员出访。其中比较大型的项目洽谈、引进和重要的参展活动,可适当增派主管领导机关的直接有关人员参加,以便协助决策。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要参加此类组团出访。 考察引进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列入暂停进口的设备,省、市内已多起引进的同类设备和生产线,以及考察引进不属世界先进水平的单机设备的团组,不应安排出访。 (二)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举办的综合性大型对外展销会、洽谈会,可按批准的人数,组成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企业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团组出访,以便现场决策、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要防止利用这种机会,安插无关人员参加。 (三)驻外机构的常驻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对搞“照顾”的,或未设立驻外机构的,不予派出。 (四)因统战和侨务工作需要出访的,派出的人员要合适,要真正是做这方面工作、懂得政策的人。凡是亲友邀请,实为探亲访友的,不予公派。 海外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联谊会的周年活动,以及开业若干年纪念之类的活动,除个别特殊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一都不要派人专程前往参加。 (五)科技、文教、学术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教授,外出讲学和学术交流,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按照原来已经批准过的计划或协议,或者虽无计划或协议,但有国际组织或国外对口学术机构邀请,经过批准,可以派出。无计划、无协议、亲友个人邀请的,不予派出。 (六)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属于国家或省安排的任务,又是直接参展、参演、参赛人员,可以派出。事前未经有权审批出国的机关批准,自行与国外、港澳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擅自决定派人出国赴港澳展出、表演、比赛或进行互访活动,不予派出。 (七)各级党政机关(主要是指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同级领导干部,不要两人以上同时参加一个团组。领导干部出访,出访任务必须符合自己的身份,不要降格以求。为了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已脱离现职或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要安排出访。 (八)各区、县、局(总公司)以上领导干部,不要频繁出访,每年出访不要超过二次。党的第一把手一般不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行政一把手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也要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可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九)创汇较多的“三资”企业、十一个自营进出口企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企业可办二至三人三个月内二次往返香港、澳门证件。 (十)在内地举办各种学习班、讲习班后,要求派学员出国赴港澳实习、见习的团组,不宜派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