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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1988]93号
【颁布时间】 1988-10-14
【实施时间】 1988-10-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7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十)派往未建交国家和地区(不含新加坡)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报外交部审批(报批件一式六份),同时抄报省人民政府备案。派出的人员要精干,人数控制在五人左右,一般应是商务人员。
  
  (十一)干部办海员证,由市人民政府报交通部审批。
  
  (十二)派出文化、艺术方面的出访团组,赴港澳地区的,应在上年的第二季度将下年度计划报省文化厅审核,由省文化厅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并报文化部和省人民政府备案后,再批准派出。未列入计划备案的临时出访团组和人员,应征得省文化厅、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后方可审批。
  
  赴国外的文化、艺术团组和人员,经省文化厅审核同意后,由市人民政府报文化部审批,同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十三)艺术表演团组出国、赴港澳地区进行商业性演出,需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十四)青、工、妇组团和在校学生出访,一律要由市人民政府报中央青、工、妇部门审批或由其转报中联部审批。根据中联部有关文件规定,目前不宜安排中小学学生组团出访。
  
  三、注意掌握的原则
  
  对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的审核和审批,本着有严有宽的原则。对外经、外贸、工贸(农贸、技贸)、金融、信托、国际租赁以及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出访,适当放宽;对党政机关干部,尤其是领导干部出访,从严控制,对私事出访一律不得公派。具体按如下情况掌握:
  
  (一)生产企业和贸易单位的对外经济贸易活动,如洽谈引进资金、技术、考察、验收设备,采购原材料或商品,推销出口产品,参加技术交流和技术、业务培训,应由企业组团,由企业的有关人员出访。其中比较大型的项目洽谈、引进和重要的参展活动,可适当增派主管领导机关的直接有关人员参加,以便协助决策。党政机关干部一般不要参加此类组团出访。
  
  考察引进国务院、省、市人民政府已列入暂停进口的设备,省、市内已多起引进的同类设备和生产线,以及考察引进不属世界先进水平的单机设备的团组,不应安排出访。
  
  (二)经过有权机关批准举办的综合性大型对外展销会、洽谈会,可按批准的人数,组成有党政机关领导干部、主管部门负责人、公司企业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参加的团组出访,以便现场决策、取得更好的效果。但要防止利用这种机会,安插无关人员参加。
  
  (三)驻外机构的常驻人员要严格按照条件选派,对搞“照顾”的,或未设立驻外机构的,不予派出。
  
  (四)因统战和侨务工作需要出访的,派出的人员要合适,要真正是做这方面工作、懂得政策的人。凡是亲友邀请,实为探亲访友的,不予公派。
  
  海外同乡会、同学会、校友会、联谊会的周年活动,以及开业若干年纪念之类的活动,除个别特殊情况,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外,一都不要派人专程前往参加。
  
  (五)科技、文教、学术和其他部门的专家、学者、教授,外出讲学和学术交流,必须任务明确具体,人员精干内行,按照原来已经批准过的计划或协议,或者虽无计划或协议,但有国际组织或国外对口学术机构邀请,经过批准,可以派出。无计划、无协议、亲友个人邀请的,不予派出。
  
  (六)文化、艺术、体育交流,属于国家或省安排的任务,又是直接参展、参演、参赛人员,可以派出。事前未经有权审批出国的机关批准,自行与国外、港澳有关单位达成协议,擅自决定派人出国赴港澳展出、表演、比赛或进行互访活动,不予派出。
  
  (七)各级党政机关(主要是指县以上党委、人大、政府,政协、民主党派、人民团体)人员,尤其是领导干部的出访,要从严控制。县以上党政机关的同级领导干部,不要两人以上同时参加一个团组。领导干部出访,出访任务必须符合自己的身份,不要降格以求。为了保证出访后续工作的连续性,凡已脱离现职或即将脱离现职的各级领导干部和离、退休干部,除确因工作需要者外,一般不要安排出访。
  
  (八)各区、县、局(总公司)以上领导干部,不要频繁出访,每年出访不要超过二次。党的第一把手一般不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行政一把手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也要从严掌握,确因工作需要可办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九)创汇较多的“三资”企业、十一个自营进出口企业,确因工作需要,每个企业可办二至三人三个月内二次往返香港、澳门证件。
  
  (十)在内地举办各种学习班、讲习班后,要求派学员出国赴港澳实习、见习的团组,不宜派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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