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适应我市深化改革、扩大开放和加快经济发展的需要,为贯彻落实省人民政府《关于因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省府粤府[1986]96号、粤府[1988]98号和粤府[1988]159文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属我市审批的项目 (一)洽谈签订利用外资(包括三来一补、合资经营、合作经营)项目的协议、合同,或为签订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市场调查和可行性研究。 (二)为履行业经批准(包括上级批准和市批准)的协议、合同而必须进行的设计联络、监造、订购、催交、验收设备和材料,接受技术、业务培训。 (三)为本市出口设备进行维修和提供服务。 (四)利用地方留成外汇进行有关外贸易考察、推销、订购活动,开展与工业、企业有关的科学技术交流与合作事项。 (五)处理在对外经济活动中发生的债权、债务事项。 (六)处理和开展旅游业务。 (七)我市派员参加(非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的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 (八)派出劳务人员由广州国际经济技术合作公司归口审核,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九)本市所属的经济、科技、文教、卫生、社会科学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的科技人员(不含留学生、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出国赴港澳参加学术会、研讨会、讲学、技术交流活动等(赴港澳的,市人民政府审批前需征得新华社香港分社同意)。 (十)商谈华侨、港澳同胞捐资兴建学校、医院及其他公益事业事宜(但严禁募捐和变相募捐)。 (十一)其他对外经济贸易事项。 (十二)国务院部、委、办、局以及部管总公司组团,通知我市厅局级以下干部参加的,可由派人单位持组团单位的原批件或通知(复印件不办)直接办理政审和护照签证手续(如批件无具体名单的,需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三)三个月内二次往返港澳地区和半年内多次往返澳门的护照签证。 (十四)申请办理(或续办)半年内、一年内多次往返香港证件,在省人民政府下达的控制指标内,由市人民政府审批。持多次往返证对象,主要是外经外贸企业和大的自营出口生产企业的商务人员。年出口创汇一百万美元以上的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可凭开户外汇银行出具的证明,确定一至二名中方人员申请办理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 (十五)办理海员证(由市交通委员会政审,报市人民政府审批 (十六)办理自费留学、旅游、探亲和出国赴港澳定居,仍由市公安局审批。 (十七)经有权机关批准驻外机构的人员定编数后,市人民政府可在指标内审批派往驻国外或驻港、澳机构工作的常驻人员。 (十八)派出体育的团组和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赴港、澳地区的,审批前要征求省体委和新华社香港分社的意见。 (十九)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在我市内联企业工作的外省、市个别人员或外省、市驻广州办事处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对方的厅局级以上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十)市属单位组团出访,因考察任务需要有军队个别人员参加的,可根据军队干部分管权限的有权单位出具的委托审批证明,由市人民政府审批。 二、需报省或报国家部、委、办审批的项目 (一)前入港、澳地区调查证取、处理案件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二)市单独组团在国外或港澳地区举办经济技术展览会、贸易洽谈会、展销会以及类似性质的推销会,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三)市属单位公派研究生、进修生、访问学者(含自费纳入公派范围的专业技术骨干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科委科技干部局审批。 (四)同港英、澳葡当局官方往来,由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五)友好省州、友好城市之间往来,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六)如确有必要派贸易团组前往南朝鲜的,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经贸委审核后,再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七)市属人员参加省属单位组团出访的,先由市人民政府提出建议,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八)市五套班子副职(副市长级)以上以及相当这一级职务的干部(包括离、退休干部)率团或参加出国赴港澳团组,由市人民政府报省人民政府审批。 (九)根据友好省州、友好城市协议和政府间协议派出的考察人员和初级技术进修人员,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报省外事办公室审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