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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五、必须遵守的纪律 (一)不得授意外国机构、外国人、外商指名邀请出访。不要有请必去。必须按出访任务由组织选派出访人员,个人不得争相出访。 (二)申请出访,必须如实申报出访任务,出访人员的单位、年龄、职务、职称和出访时间、地点,经审批机关批准后,才能办理出访手续,才能与邀方联系出访事宜。未批准前,不得告知出访人,不得由出访人或非经办人到审批机关催办审批事宜。 (三)出访前,必须在国内办妥出访国家和地区的签证手续,不准到了国外才办理到他国的签证。 (四)必须按照批准的时间、地点出访,不得随意延长在外逗留时间,如遇特殊情况需延长时间,要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凡未经国内主管部门批准而在国外擅自办理第三国签证、延长停留期限或绕道旅行的,除给予严肃批评外,情节严重的还应给予纪律处分,多开支的不予报销。 (五)要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携带秘密文件、出国批件、以及国家规定禁止携带的物品出国,不得在国外的公共场所谈论国家机密和内部问题。如需携带不涉及国家秘密和有关规定的合同出境,经批准,应另行印制信笺和改盖“批准合同专用章”。 (六)要掌握国家的国别政策,不得与规定不准接触的国家的有关人员接触。 (七)不准向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港澳同胞、台湾同胞讨钱索物,不准做有损国格、人格的事。 (八)注意保管好护照,严防丢失。 (九)每个团组出访前要进行外事纪律教育。各团、组到达目的地后,要首先向我驻外使(领)馆或派出机构报到,并接受其领导下开展工作。考察回来后,各团、组应在十五天内进行总结、鉴定,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分别上报主管部门,并抄报市府办公厅、市外经贸委。 六、其他事项 (一)持三个月内二次、半年内和一年内多次往返港澳证件人员,每次返回广州,须将护照交本单位的组织人事部门保管,每次出访需经本主管领导同意后,才能领出护照成行。 (二)根据国务院国发[1988]22号、省府粤府[1988]159号文件精神,我市准备(方案另定)选择一些大中型外资企业和外向型企业,试行由企业自行审批出访人员。即:由试点企业选定几个商务人员(与外商合资、合作企业应在中方人员选派),经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本年内这些商务人员再次出访已建交国家或港、澳地区的,由企业自行审批,同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三)申请出国赴港澳签证注意事项 1、凭审批机关的出访任务批准件、政审批件(按干部分管权限出具批件)、邀请信和光纸大一寸相片,到省外事办(今年十月一日起到市外事办)办理护照签证的有关手续。 2、关于邀请信。去外国的,邀请信一般要提供英文的(附中文译件),且必须由出访国本土的邀请单位发出,通过第三国发出的无效。邀请信上必须写明邀请人姓名、单位及其详细地址、电话号码、被邀请人姓名、访问目的、停留时间以及出访的大概日期、费用由谁负责等内容。 3、填表要求。各类表格上所填写的邀请信人名、单位、地址、电话号码、访问目的等内容一定要与邀请信上的一致。 填在表格上的其他内容(如姓名、出生年月日、出生地等)也应一致。属于再次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的,出生年月日必须与以前提供的相一致,如不一致,外国签证机关将退回申请。 4、办理护照签证手续时,必须留够颁发护照和申请外国签证所必需的时间,不能过多要求办理急件或给予特殊照顾。市人民政府办公厅穗府办[1988]26号文件中,已附有申请外国签证要求一览表,可供参考。 (四)外派人员的经费和用汇,可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广州市临时出国、赴港澳人员经费和用汇计划管理的暂行办法》执行(穗府办[1987]11号文)。 (五)外派人员在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可按财政部、外交部(87)财外字第600号文件规定的预算标准执行。 1、各单位应本着“勤俭办外事”的原则,在保证需要的前提下,尽量做到少花钱,并把事情办好,为国家节约外汇开支。出国代表团、组要在预算标准内掌握开支,不得按预算标准包干(包括按天或按餐数包干)发给个人或者全额报销。 2、凡在我驻外机构住宿者,按其有关收费标准开支,据实报销;飞机上提供膳食或者房费中包函餐费的,不得再报销伙食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