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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穗府[1988]93号
【颁布时间】 1988-10-14
【实施时间】 1988-10-14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577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5页 广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因公临时出国赴港澳团组和人员审批问题的通知[失效]

[接上页]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杂费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开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家,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4、出国前,各单位应向出国人员讲明有关规章制度。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单(超级市场取得的单据亦应填写支出证明单)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大的还应由团、组有关负责人签字。
  
  5、凡违反国家规定,虚报冒领、擅自实行包干或者变相包干所得的不正当收入及用其所购的物品,应全部退回;对所购物品退回有困难的,可按国内市场价格处理给本人。对于情节严重,违纪金额比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理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附件(附后)未列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可比照生活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
  
  (六)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出国审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者,均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
  
  
  
  
─────────┬────┬────┬────┬────┬──────
  
  ││每人每│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币别│天伙食│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费标准│ 费标准 │ 费标准 │
  
  ─────────┼────┼────┼────┼────┼──────
  
  亚洲│││││
  
  蒙古│美元│12│40│10│62
  
  朝鲜│朝元│30│55│15│100
  
  日本│日元│6000│8000│3000│17000
  
  缅甸│美元│10│12│5│27
  
  巴 基 斯 坦 │美元│18│35│7│60
  
  斯 里 兰 卡 │美元│12│20│3│35
  
  孟加拉│美元│20│52│7│79
  
  伊拉克│美元│22│65│16│103
  
  南也门│美元│20│20│15│55
  
  北也门│美元│22│30│15│67
  
  伊朗│ 里亚尔 │4500│5000│1300│10800
  
  科威特│美元│37│54│18│109
  
  印度│美元│20│38│6│64
  
  越南│美元│5│6│4│15
  
  马 来 西 亚 │美元│15│30│8│53
  
  菲律宾│美元│12│40│8│60
  
  泰国│美元│14│20│12│46
  
  新加坡│美元│22│43│15│80
  
  阿富汗│美元│10│15│5│30
  
  尼泊尔│美元│20│28│5│53
  
  黎巴嫩│美元│25│40│10│75
  
  塞 浦 路 斯 │美元│20│20│10│50
  
  约 旦 │美元│22│23│12│57
  
  土 耳其 │美元│15│20│10│45
  
  叙 利亚 │美元│15│32│15│62
  
  香 港 地 区 │ 香港元 │100│150│30│280
  
  非 洲 │││││
  
  马达加斯加│美元
  
  喀 麦隆 │美元│28│28│10│66
  
  多 哥 │美元│20│24│12│56
  
  科 特 迪 瓦 │美元│25│36│8│69
  
  摩 洛哥 │美元│25│25│12│62
  
  阿尔及利亚│美元│25│35│10│70
  
  卢 旺达 │美元│25│30│5│60
  
   几内亚共和国 │美元│30│35│10│75
  
  埃塞俄比亚│美元│15│30│5│50
  
  莫 桑 比 克 │美元│15│25│10│50
  
  肯 尼亚 │美元│16│26│10│52
  
  利 比亚 │美元│25│29│15│69
  
  扎 伊尔 │美元│25│40│14│79
  
  赞 比亚 │美元│15│35│15│65
  
  几内亚比绍│美元│18│28│6│52
  
  突 巴斯 │美元│23│25│7│55
  
  布 隆迪 │美元│30│35│15│80
  
  桑 给 巴 尔 │美元│20│23│6│49
  
  莱 索托 │美元│18│20│12│50
  
  津 巴 布 韦 │美元│14│20│10│44
  
  尼 日 利 亚 │美元│30│50│20│100
  
  毛 里 求 斯 │美元│14│15│9│38
  
  索 马里 │美元│18│25│8│51
  
  苏 丹 │美元│20│30│20│70
  
  贝 宁 │美元│13│16│7│3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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