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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3、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杂费系指市内交通费、必要的小费和公用的邮电费等项开支。个人洗衣、理发、抽烟及个人其他费用均不得在公杂费中开支。住宿费回扣、公款存款利息收入,应全部上交国家,不得挪作他用或私分。 4、出国前,各单位应向出国人员讲明有关规章制度。出国人员回国报销费用时,必须编制有团、组负责人审核签字的国外费用支出明细表(具体表格由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凭单据报销;对不能取得单据的,须凭支出证明单(超级市场取得的单据亦应填写支出证明单)报销。各种报销凭证必须用中文注明日期、品名、用途及金额,并应由经办人和证明人签字,对支出数额大的还应由团、组有关负责人签字。 5、凡违反国家规定,虚报冒领、擅自实行包干或者变相包干所得的不正当收入及用其所购的物品,应全部退回;对所购物品退回有困难的,可按国内市场价格处理给本人。对于情节严重,违纪金额比较大的,除给予经济处理外,还应给予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6、附件(附后)未列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可比照生活水平相近的毗邻国家和地区的预算标准掌握。 (六)市人民政府过去发出的有关出国审批的规定,凡与本通知相抵触者,均以本通知为准。 (七)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实行。 附件: 因公临时出国人员国外伙食费、住宿费、公杂费预算标准 ─────────┬────┬────┬────┬────┬────── ││每人每│ 每人每 │ 每人每 │ 国家和地区│币别│天伙食│ 天住宿 │ 天公杂 │ 合计 ││费标准│ 费标准 │ 费标准 │ ─────────┼────┼────┼────┼────┼────── 亚洲│││││ 蒙古│美元│12│40│10│62 朝鲜│朝元│30│55│15│100 日本│日元│6000│8000│3000│17000 缅甸│美元│10│12│5│27 巴 基 斯 坦 │美元│18│35│7│60 斯 里 兰 卡 │美元│12│20│3│35 孟加拉│美元│20│52│7│79 伊拉克│美元│22│65│16│103 南也门│美元│20│20│15│55 北也门│美元│22│30│15│67 伊朗│ 里亚尔 │4500│5000│1300│10800 科威特│美元│37│54│18│109 印度│美元│20│38│6│64 越南│美元│5│6│4│15 马 来 西 亚 │美元│15│30│8│53 菲律宾│美元│12│40│8│60 泰国│美元│14│20│12│46 新加坡│美元│22│43│15│80 阿富汗│美元│10│15│5│30 尼泊尔│美元│20│28│5│53 黎巴嫩│美元│25│40│10│75 塞 浦 路 斯 │美元│20│20│10│50 约 旦 │美元│22│23│12│57 土 耳其 │美元│15│20│10│45 叙 利亚 │美元│15│32│15│62 香 港 地 区 │ 香港元 │100│150│30│280 非 洲 │││││ 马达加斯加│美元 喀 麦隆 │美元│28│28│10│66 多 哥 │美元│20│24│12│56 科 特 迪 瓦 │美元│25│36│8│69 摩 洛哥 │美元│25│25│12│62 阿尔及利亚│美元│25│35│10│70 卢 旺达 │美元│25│30│5│60 几内亚共和国 │美元│30│35│10│75 埃塞俄比亚│美元│15│30│5│50 莫 桑 比 克 │美元│15│25│10│50 肯 尼亚 │美元│16│26│10│52 利 比亚 │美元│25│29│15│69 扎 伊尔 │美元│25│40│14│79 赞 比亚 │美元│15│35│15│65 几内亚比绍│美元│18│28│6│52 突 巴斯 │美元│23│25│7│55 布 隆迪 │美元│30│35│15│80 桑 给 巴 尔 │美元│20│23│6│49 莱 索托 │美元│18│20│12│50 津 巴 布 韦 │美元│14│20│10│44 尼 日 利 亚 │美元│30│50│20│100 毛 里 求 斯 │美元│14│15│9│38 索 马里 │美元│18│25│8│51 苏 丹 │美元│20│30│20│70 贝 宁 │美元│13│16│7│3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