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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二十七)农业、交通、供水、供电、供气等部门要进一步发挥职能作用,主动参与、支持、配合征地拆迁有关工作。 四、工作步骤 为确保如期完成各项目用地的征地拆迁工作,制定工作步骤如下: (一)第一阶段(2009年4月):工作准备。 1、召开动员会并成立征地拆迁工作组,落实人员到位。 2、市人民政府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 3、市国土局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市建委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 4、各城区(开发区)根据本方案要求制定本辖区的实施方案。 (二)第二阶段(2009年4月到12月):工作实施,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征地拆迁“大会战”。 1、至2009年6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30%以上。 2、至2009年8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60%以上。 3、至2009年10月底前,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分别确定的工作任务的80%以上。 4、至2009年底,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 (三)第三阶段(2010年1月):总结验收。 开展征地拆迁项目检查验收工作,进行市级表彰和奖励。 五、工作措施 (一)市国土局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和《拆迁补偿安置费用包干协议书》,实行“征地拆迁包干制”,原则是“包任务、包经费、包完成任务时间”。 (二)市建委分别与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签订《城市房屋拆迁项目经费使用协议书》,实行城市房屋拆迁费用城区(开发区)工作经费包干制、补偿安置费保障制。项目拆迁费由拆迁补偿安置费、拆迁工作经费组成。拆迁工作经费包括前期调查费、动迁劳务费、房屋评估及技术鉴定费、听证会费、办公费、房屋拆除费、强拆(含拆除违法建筑)费、信访处理费、用于补偿费调整的不可预见费等费用。 1、凡属财政投资项目,所需的拆迁工作经费按被拆迁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200元的标准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包干统筹按规定使用,超支自补,节余的可在本辖区内的项目中调剂使用。补偿安置费最终按照政策补偿标准结算。 2、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前期调查摸底工作,编制项目拆迁费用的预算提交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市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预算后,在5日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并提出意见报综合协调组组织财政等部门进行确认。 3、拆迁费用预算经确认后,由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提出申请,市财政部门向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的拆迁资金专户划拨项目拆迁费用。 4项目拆迁费采用分期拨付方式。市财政部门在项目拆迁公告发布前,先拨付50%的拆迁工作经费和20%的补偿安置费。其余费用按进度拨付。 5、城区应确保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合理进行补偿,补偿安置款应确保按时、足额支付、补偿安置不得低于法定标准。拆迁费用要专款专用,不能挪作他用。 (三)集体土地征地拆迁工作的具体程序及费用标准依据市人民政府出台的征地拆迁包干经费预算管理办法和集体土地拆迁安置实施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四)加大清理违章建筑力度。城建项目计划下达后,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要积极协调规划、国土部门由其作为执法主体对项目用地范围内的违章建筑、违法占地进行查处,并具体负责组织拆除;对无证房屋的情况要抓紧进行调查,掌握其基本情况,规划、国土部门对违法事实要及时予以认定;对确定为违法建设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应及时组织规划、国土部门实施拆除。 (五)加强拆迁评估机构的管理。做好拆迁评估业务的指导工作,建立拆迁评估业务机构名单公布制,定期公布在我市从事拆迁评估业务机构的名称、资质、诚信度、技术力量等情况。 对财政投资项目的,采取以下措施: 1、实施财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机构备选名单制。在公布的拆迁评估业务机构名单中按一定的条件、标准选取愿意参与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的机构建立名单并定期公示;未入选名单的拆迁评估机构原则上不得参与财政投资项目拆迁评估的报名。具体的条件和标准及备选名单退出办法由评估管理组制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