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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完善房屋拆迁评估专家委员会的组织机构。 3、评估管理组根据行业收费标准和拆迁工作特性,尽快组织有关部门制定评估及鉴定费用标准。 4、加快拆迁初评审定。评估机构要按程序及时提出拆迁评估初评结果,并将初评结果及时报评估管理组审定。评估管理组应在15个工作日内对初评结果进行审定。评估机构应按评估管理组的意见执行,不执行的,取消其备选名单资格。 (六)部门配合,通力做好拆迁工作 1、各部门要提高工作效率,设立“绿色通道”,在不减少规定程序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 2、市征地、拆迁管理部门要进一步完善现场协调服务工作机制,每半个月召开一次拆迁项目现场协调和推进会,同时定期召开各城区(开发区)拆迁办工作例会,及时掌握各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研究解决存在的问题。 3、踪调查摸底工作,以确认应补偿面积和被拆迁房屋的性质。 4、市规划、国土部门加大对国有土地上违法建设、违法占地的认定和查处工作。 (七)对按时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单位给予适当奖励,并由市人民政府进行表彰,对有突出贡献的工作人员进行嘉奖;对未能按时完成《征地责任状》、《房拆责任状》确定的全部工作任务的单位进行责任追究,奖惩标准依据《南宁市建设项目征地拆迁工作奖惩暂行办法》等相关文件执行。 本项工作列入2009年度绩效考评内容,与各单位2009年度绩效考评挂钩。 六、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全力以赴。 各城区政府(开发区管委会)作为辖区内征地拆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坚决服从指挥部和总协调组的指挥,切实把征地拆迁工作作为本辖区的主要工作,抽调本辖区精干力量专职负责,按具体项目制定切实可行的工作方案,确保2009年底前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二)共同配合,全力支持,形成合力。 各有关单位(部门)和项目业主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协调行动,设立“绿色通道”,在合法合规的情况下,想方设法特事特办,急事急办,支持、配合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做好征地拆迁工作。要加强信息报送工作,保证信息畅通。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及时将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上报总协调组、指挥部,并及时向有关职能部门通报。有关职能部门要主动到征地一线了解掌握工作动态,及时协助解决问题。各部门要通力合作,做到问题发现得早,解决得快。 (三)深入调查,加强宣传。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深入实际进行调查研究,详细掌握有关情况,切实做好征地拆迁政策的宣传工作,做好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思想动员工作,使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支持、理解、配合征地拆迁工作,确保如期完成征地拆迁工作任务。 (四)依法征地拆迁,切实维护被征地群众的合法权益。 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细则>》、《南宁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实施办法(试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南宁市征用集体土地条例》及《南宁市征收集体土地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南府发〔2008〕15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实施征地拆迁补偿安置工作。同时,要坚持“以人为本”的理念,深入调查了解实际情况,广泛听取群众意见,在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尽可能解决群众的生产生活困难,按标准及时、足额支付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相关权利人的补偿。 (五)讲究工作方法,确保社会稳定。 实施征地拆迁要注意方式、方法,在严格执行国家政策法规的同时,切实维护被征地拆迁单位和群众的合法权益,把稳定工作放到重要位置,对可能出现的影响社会稳定的不利因素要定期进行全面深入的排查,采取措施进行化解,及时了解掌握群众的动态,避免群众因合法权益受损而上访事件的发生,确保社会稳定。 (六)严肃工作纪律,严格依法办事。 各城区(开发区)征地拆迁工作组要认真执行考勤制度,抽调人员无故不到位的,予以通报批评甚至追究行政责任。抽调人员所在单位未经工作组领导同意,擅自召回抽调人员的,要追究该单位领导的行政责任。工作中,要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办事,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杜绝弄虚作假、虚报瞒报的行为。对工作人员不依法办事造成国家、集体和被征地拆迁农民、居民损失的,要按党纪政纪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