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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昆政办[2009]32号
【颁布时间】 2009-04-08
【实施时间】 2009-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59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加强预防和处置地震灾害能力建设十项措施实施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4.进一步加强公路抗震救灾的科学研究。组织地震、水利、地质等专家全面参与公路抗震救灾工作,一旦公路受到地震破坏,能及时准确作出检测和评价,为抢修保通提供可靠依据。增加科技投入,加大对地理信息系统、遥感技术开发应用力度,提高公路应急通行能力。
  
  5.提升装备水平。针对我市公路桥梁、隧道较多的实际,增加钢架桥和特种抢险设备的储备。以市级交通应急指挥中心为枢纽,以县(市)、区级应急平台为基础,加快建设昆明交通应急通信指挥调度系统,实现对地震灾害公路应急抢险的快速反应、统一指挥和高效调度。
  
  (三)任务划分
  
  该项工作由市交通局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六、全面加强水利设施应急抢险工作
  
  (一)目标任务
  
  基本消除病险水库、震损水利工程、江河堤坝等存在的安全隐患;整合各类资源管理利用工作机制,进一步强化水利设施的应急抢险工作。
  
  (二)主要措施
  
  1.进一步加强震损和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工作。落实国家下达我市的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加强震损水库的修复,从2009年开始,力争用3年时间完成46件大中型和重点小(一)型病险水库的除险加固任务,用5年时间完成137件左右小(二)型病险水库除险加固任务。
  
  2.加大江河堤防的水毁修复力度。落实江河堤防水毁修复计划。对不能及时修复的水利工程,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度汛措施,确保不发生次生灾害,特别是要做好重点危险区内群众安全防范和转移安置工作,落实抢险物料和抢险队伍,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3.建立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协调工作机制。定期召开抗震救灾指挥部水利设施抗震抢险和应急修复协调联席会议,分析水利抗震抢险工作形势,研究部署震损水库、堤防等水利工程的抢险和应急修复工作,制定和落实地震发生后灾区生活、生产应急用水的具体措施,形成管理规范、协调有序、权责明确、步调一致的联动机制,全面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4.全面落实水利设施应急抢险措施。进一步落实以行政首长负责制为核心的水库防洪安全责任制,明确水库、江河等水利设施的安全管理责任主体,切实将责任明确到岗、具体到人。编制和完善水库、江河堤防抗震应急预案,明确职责,突出重点,提高预案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建立巡查责任制,加强对水库、江河堤防等水利工程和易形成堰塞湖地段的检查。一旦发生地震,立即组织开展对水库、水电站、重点河流、重要河段、堤坝等水利设施受损情况的检查,迅速开展抢险和应急修复工作;对灾后存在重大风险、一时难以排除险情的,实行24小时值班看守,加强巡查和预警,迅速提出应急避险方案;对地震可能引发次生灾害的水利设施,采取紧急防护措施,防止次生灾害发生和扩展。
  
  (三)任务划分
  
  在建水电站由市发改委牵头组织实施;已建水电站由市经贸委牵头组织实施;其他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组织实施。
  
  七、全面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一)目标任务
  
  进一步加强对我市地震带分布区的地质灾害形成及发展趋势研究,强化地质灾害治理工作;积极应对震后地质灾害发生,努力减轻地震灾害损失。
  
  (二)主要措施
  
  1.进一步组织开展县域地质灾害普查。按照国土资源部的统一部署,在已完成9个县地质灾害普查工作的基础上,加快工作进度,确保2009年内再完成其余5个县的地质灾害普查工作。
  
  2.加强地质灾害防治应急处置能力建设。组建我市地质灾害防治应急调查专家组,在地震发生后立即组织开展易发生地质灾害的排查、危险性评估和应急地下水源地的勘查评价等工作,做好地质灾害监测预警、排险避险、临时安置点选址等应急处置工作。同时,积极开展灾后恢复重建选址和后期地质灾害治理工程的勘查、设计、施工等工作。
  
  3.积极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加强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和巡查,重点做好农村、人员集中区和水电水利工程、工矿企业的地质灾害险情排查工作,做到全面覆盖,不留死角。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现有监测网络的作用,密切关注地质灾害发展趋势,加强信息沟通和会商研判,对存在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地质灾害隐患点,实行全天候专人监测,及时发布预警预报信息。建立和完善地质灾害群测群防体系,充分发挥基层组织和干部群众的作用,严格执行险情巡查、灾情速报、汛期值班等制度,做好地质灾害防治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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