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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积极探索案件管辖制度,保证行政案件的公正审理 改革和完善行政案件管辖制度,从制度上排除干预行政审判的各种因素,是《人民法院第二个五年改革纲要》确定的目标和今年最高人民法院重点调研课题之一。近年来,不少法院在行政案件管辖方面作了积极的探索,诸如将被告为县级人民政府、市(地)级人民政府及省级人民政府职能部门的行政案件,社会影响较大、人数众多的集团诉讼、共同诉讼行政案件,涉外或者涉港澳台的案件等,作为中级法院所辖区域的重大复杂案件,由中级法院管辖;对涉及不同地区当事人的行政案件,当事人申请上级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法院管辖,经审查确有正当理由的,由上级法院依法管辖或指定其他法院管辖;对生效行政裁判文书执行过程中存在一定困难的案件,由高于被执行行政机关级别的法院负责执行,以排除地方干预;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对在受理、审判和执行上干预比较多、阻力比较大的基层法院管辖的行政案件,超过法定期间依法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案件等,高级法院和中级法院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决定将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由自己管辖,或者指定、移交其他下级法院审判(涉及不动产的除外)。这些做法和经验,对于排除行政干预、改善司法环境、维护司法公正具有积极的作用,可以在一定范围内试行。对于个别行政案件数量一直比较少、干预比较多、工作长期被动的法院,上级法院要加大监督、指导和督促的力度,使其尽快改变局面。采取提审、指定管辖的法院,除个案外,应当报请上级法院决定或者同意。 (四)正确处理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关系,进一步规范非诉执行工作 审理行政案件和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都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重要行政审判职能,正确处理好两者的关系,对于推动行政审判工作向纵深发展,提高行政审判的公信力,树立人民法院的良好形象都具有重要的意义。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法受理和审理行政诉讼案件,是行政审判的核心任务和主要职能,如果主次不分,削弱甚至放弃行政审判而热衷于搞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对受理和审理行政案件缺乏足够的关注,就会造成人民群众对行政审判没有信心,也容易激化法院与被执行人之间的矛盾。当然,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工作也很重要,这项工作搞好了不仅可以支持依法行政,维护行政机关的权威,也可以减少行政审判的阻力。当前,在处理两者关系上,要做到“四个杜绝”:即杜绝“重非诉执行轻审判”的做法;杜绝放弃合法性审查职责直接交付执行的做法;杜绝将有重大明显违法的行政行为进入执行程序;杜绝在办理非诉执行案件中违法适用先予执行和违法使用强制措施造成人员财产的重大损失。 (五)妥善处理群体性行政案件,维护社会安定团结 近几年来,各级法院受理和处理的集团诉讼、群体性上访的案件大量增加,其中有相当一部分是由城市房屋拆迁、农村土地征用、企业转制、社会保障等行政争议引起的。这些案件不仅人数众多,涉及面广,而且当事人情绪往往比较激动,处理不好极易导致矛盾激化酿成重大恶性事件。党中央和国务院对涉诉上访问题高度重视,要求各地区、各部门认真对待、妥善处理涉诉上访案件,各级法院也为此做了大量工作。从目前情况看,这类案件在短时间内还难以明显减少。各级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继续重视做好相关工作,对属于法院主管、符合立案受理条件的,应当依法受理和审理,引导当事人通过法定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对不属于法院主管的事项,也要做好当事人的工作,及时与有关部门联系,妥善移交处理。对依法受理的案件,在案件的审理、裁判和执行等环节上,应当主动与当地党委沟通汇报,在党委的统一领导、支持和有关部门的配合下依法妥善处理,把可能产生的负面影响降到最低程度。要选配政策水平高、协调能力强、有群众工作经验、善于处理突发事件的审判人员,耐心细致地做好当事人和诉讼代表人的工作,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千方百计缓解矛盾、化解纠纷,增进当事人对政府和行政机关的理解与信任。 当前涉及农村、农业和农民的“三农”案件,在法院受理的各类案件中所占比例较大,而且群体性涉诉和上访案件比较多。能否依法妥善处理好这些案件,直接关系到农民利益的保护、农业经济的发展和农村改革措施的落实,关系到“十一五”规划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目标的实现。各级人民法院要本着有利于保护农民合法权益、有利于促进农业发展、有利于落实农村改革措施的原则,对涉农行政案件依法受理和及时审理;对行政机关依法打击惩处坑农、害农行为的活动,应当依法给予支持;在坚持合法性审查的同时,要注意国家相关政策精神,耐心细致做好宣传教育和疏导工作,注意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