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六)积极参与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 我国《行政诉讼法》颁布实施于上个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是一部具有鲜明民主法治特征、符合我国国情、操作性较强的好法律。由于法律制定时期的历史局限性,特别是十多年来我国经济社会的迅速发展,该法的某些条款和规定已经不能完全满足现实的客观要求,尽管最高法院试图通过制定司法解释来弥补其不足,但毕竟因不能突破现行法律的框架和规定而受到限制。特别是我国加入WTO后,对中国的司法审查制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人民法院肩负着维护国家经济主权和法治形象的重要职责,完善我国行政诉讼制度就显得更加迫切。值得提及的是,行政法学界的专家学者和一些有识之士已经为此作出了积极的努力。据悉,全国人大法工委也将该法的修改纳入了日程。行政审判的发展和司法环境的优化,归根结底要靠法律制度加以保障。因此,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不仅直接关系到行政审判工作的发展,对于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也有着重要的意义。 修改完善行政诉讼法,既要注意学习和借鉴有关国家和地区行政诉讼立法的先进经验和技术,也要符合我国国情和现阶段发展水平,重点研究解决对行政审判发展和国家法治进步影响较大的问题,诸如受案范围、当事人主体资格、起诉条件、案件管辖、简易程序、和解制度、裁判方式、执行措施等等。对于这项工作,最高法院将根据立法机关的立法日程和要求,作出统一部署。各级法院和行政审判人员应当把行政诉讼法的修改作为一件大事,认真开展调查研究,提出修改意见和建议,积极配合全国人大做好《行政诉讼法》的修改工作。 同志们,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我国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给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也为行政审判司法环境的优化和行政审判的发展提供了更加有利的契机。让我们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振奋精神,扎实工作,开拓进取,不辱使命,用积极优化行政审判司法环境、推进行政审判工作的实际行动,为顺利实现“十一五”规划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