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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一是要准确把握行政许可案件的范围。行政许可法明确规定了行政许可的范围和行政许可行为的可诉性,赋予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诉讼及请求赔偿、补偿的权利。行政许可法出台后,国务院有关部委及各地方纷纷清理行政许可项目,并将经过确认属于行政许可的事项予以公布。据反映,在公布的行政许可事项中,个别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事项列入了许可范围,个别属于行政许可范围的事项没有列入。对此,人民法院在受理和审理案件时,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执行。 二是要准确把握原告资格。行政许可具有很强的外化性,受其影响的权利既包括一般的财产权和人身权,也可能涉及相邻权、公平竞争权、平等权等,因而产生的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往往不仅局限于相对人。在确定原告资格时,要注意甄别和保护受到行政许可行为影响的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在事实认定上贯彻案卷排他性原则。行政许可法许多条款体现了案卷排他性原则,如行政机关必须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等。法院在审查行政许可的合法性时,应当以在行政程序中收集的证据为限,行政案卷之外的材料不得作为认定行政许可行为合法的依据。 四是准确掌握法律适用规则。依照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对违反行政许可法设定权的规范和未经公布的规范性文件,不能作为审查行政许可行为合法性的依据;在行政许可申请受理后作出行政许可行为前,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发生变化的,应当依照新法的规定实施许可。 五是行政许可案件的判决方式应当遵循司法自限原则。根据现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和司法自限的原则,人民法院审理行政许可案件要注意划清司法权与行政权的界限,一般不宜直接判决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对应当准予行政许可能够作出判断的,可以在裁判理由中加以说明,而不宜越俎代庖直接判决被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是按照合理性原则妥善解决行政补偿争议。行政许可法首次以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了行政补偿制度,确立了信赖利益保护原则,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行政许可法关于行政补偿的规定比较原则,目前尚未制定具体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行政补偿案件时,首先应当对补偿争议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按照合理性原则妥善处理,国家关于行政补偿的具体标准出台后依照规定执行。 各地法院要注意总结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经验,及时反映审判动态和信息。最高人民法院在条件成熟时将出台审理行政许可案件的司法解释。 (二)关于城市房屋拆迁行政案件的有关问题 近年来,随着城市建设步伐的加快,城市房屋拆迁规模不断扩大,由此引发的矛盾及相关的行政案件大量增加。这方面的问题和矛盾已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和难点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既要坚持依法办案,又要慎重从事。 一是要处理好保障被拆迁人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稳定的关系。在审理拆迁行政案件中,一方面要使被拆迁人在诉讼中与行政机关处于平等地位,充分保护其合法权益,防止酿成复杂的群体性纠纷和矛盾激化事件,把维护社会稳定放在首位;另一方面,要通过诉讼手段维护合法有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保证城市建设依法有序进行。 二是强化裁判中立观念。各级人民法院不得以任何借口参与行政机关组织的拆迁工作,已经参与的应当立即退出;没有退出的,对相关拆迁行政案件和非诉执行案件不应行使管辖权,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或者指定其他人民法院管辖。 三是要尽可能避免引起群体诉讼和集团诉讼。鉴于拆迁行政案件社会影响面较大,容易引发不安定因素,对于涉及众多被拆迁人的案件,未起诉的被拆迁人可以不追加为第三人,作出的生效裁判对其他被拆迁人、被拆迁关系人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四是要正确适用法律规范。对于规章及规章以下规范性文件限制被拆迁人依法自主选择补偿方式、货币补偿标准低于市场评估价、营业用房补偿标准低于住宅用房补偿标准,以及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参照或者参考。 五是在诉讼中原则上不能作出先予执行的裁定。实践中,特别是在审理拆迁人作为原告起诉的案件中,一些拆迁人为了尽快实现自身的经营利益,向人民法院申请先予执行被诉具体行政行为,有的法院为了满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或者拆迁人的要求而准许先予执行,不仅损害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和法院的公正形象,有的还造成了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已经授予政府强制执行权,因此,原则上在诉讼中不得作出先予执行裁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