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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4-11-10
【实施时间】 2004-11-1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1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奚晓明在全国法院行政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全面提高行政审判司法能力 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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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对于农村土地征用引起的拆迁补偿安置案件也要给予高度重视,要注意保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妥善协调处理纠纷,防止矛盾激化。
  
  (三)关于行政案件的协调问题
  
  现行行政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审查,除行政赔偿诉讼外不适用调解。不适用调解原则,是立法之初为避免行政机关因规避诉讼而与相对人妥协损害公共利益所作的规定。事实上,在司法实践中,法院和行政机关为了解决行政争议而在当事人之间进行协调已成为普遍现象,有些地方还总结积累了一些经验,取得了较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从许多国家的法律制度和司法实践看,并不排斥调解解决行政争议,有些国家还建立了行政诉讼调解制度,协调结案的比例较高。据悉,在修改行政诉讼法的草案中也明确提出设定调解制度的建议。
  
  在行政诉讼法修改前,各级人民法院可以就协调解决行政争议的方式进行探索和实践,并注意总结积累经验。对于相对人和行政机关均有较大处分权的行政案件,人民法院可以在合法性审查的基础上进行协调,选择妥善解决纠纷的适当方案。协调解决行政纠纷应当以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和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为前提,而不是无原则的和稀泥,更不能要求或放任行政机关违法处分行政权力。对关系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以及当事人不同意协调的案件,应当依法审理,不能诱导或者强行协调。
  
  (四)关于认真负责地作好涉诉上访工作
  
  近年来,各地涉诉上访的案件明显增多。据统计,今年1至7月份,全国法院接待群众来访172万人次,今年1至9月份最高人民法院接待来京上访达28718件次,超过去年全年的总数,其中涉及民事、刑事、行政、执行等各类案件。行政案件虽然数量不多,但也占有一定的比例。涉诉上访案件特别是进京上访案件的大量增加,不仅使最高人民法院承受了很大压力,也给首都政治、社会稳定带来了隐患,必须引起高度重视。
  
  导致涉诉上访案件增多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社会变革时期各种利益关系碰撞矛盾突出的客观原因,也有案件本身可能存在问题和审判人员工作作风、责任意识的问题。各级人民法院要站在维护党和国家大局、维护社会稳定的高度,充分认识涉诉上访案件不断增加的严重性,认真负责地处理好每一件涉诉上访案件。要配合最高人民法院做好上访人员的思想工作和遣返工作,认真研究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的方案和具体措施,把工作做深、做细、做实,千方百计把涉诉上访案件降下来。要依法妥善处理好尚未审结和新受理的案件,防止出现新的涉诉上访案件。由于行政审判工作专业性较强,各级人民法院的行政审判人员要积极配合法院信访机构,做好有关行政案件的信访工作。要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认真审查、听取上访人的申诉请求和理由,案件处理确有问题的,该纠正的应当依法纠正;申诉确属无理的,也要耐心做好解释和说明工作,防止因工作方法不当和作风不端引起矛盾激化。
  
  (五)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案件的受理问题
  
  近几年来,不少法院受理和审理了一批不服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提起诉讼的行政案件。应该说,法院受理这类案件是有一定根据的,但是认识不一致,实践中有的法院受理,有的法院不受理,很不严肃。今年5月1日起施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第七十三条明确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据此,我们认为对于一项证据是否成立、合法问题,完全没有必要通过一个独立的诉讼案件来解决。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就此问题研究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在司法解释正式出台之前,对此类案件以暂不受理为宜。对于已经受理的应当尽快审结,已经判决的仍然有效。
  
  同志们,回顾行政审判所走过的光辉历程,我们应当为所取得的成绩而感到自豪;展望国家法治建设的美好未来,应当为承担新时期的历史使命而充满信心。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为行政审判事业的发展提供了更加广阔的空间,让我们振奋精神,与时俱进,开拓进取,扎实工作,为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促进社会主义民主与法治建设进程,实现依法治国的目标作出更大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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