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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发文字号】 法[2003]188号
【颁布时间】 2003-12-30
【实施时间】 2003-12-3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627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各计划单列市中级人民法院:
  
  司法行政工作是人民法院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对于人民法院贯彻落实“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实现“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具有重要意义。各级人民法院要在全面加强和改进工作的过程中,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切实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在不断改善审判工作条件和为人民群众办实事方面下功夫。
  
  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在实施中有什么情况和意见,请及时向我院报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

  
  一、坚持正确的指导思想
  
  1.紧密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要求,做好“四个服务”(司法行政工作要为审判工作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为领导决策服务,为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服务。下同),是人民法院司法行政工作的指导思想。“四个服务”是人民法院实现司法为民和“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对司法行政工作的根本要求。各级人民法院要深刻认识“公正与效率”、司法为民以及“四个服务”的思想内涵和内在联系,按照司法为民的要求做好司法行政工作。
  
  2.各级人民法院要按照司法为民要求,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地做好司法行政工作,坚持“四个服务”,并赋予新的内容,注入新的活力。“为审判工作服务”,就是要明确司法行政工作的地位、作用和宗旨,为公正、高效、文明的司法活动,提供优质的物质条件和管理服务;“为基层法院服务”,就是要把加强基层基础建设和管理作为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把司法为民真正落到实处;“为领导决策服务”,就是要把司法行政工作与人民法院的改革和发展结合起来,为深化人民法院各项改革和促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发展提供决策支持;“为本院机关工作人员服务”,就是要通过科学的管理和优质的服务,提供良好的机关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
  
  二、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物质建设
  
  3.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承担着繁重的审判和其他工作任务,处于依法维护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第一线,也是人民法院贯彻落实司法为民要求的最主要的窗口。但由于历史和现实的各种原因,有许多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人员少、底子薄、条件盖、装备落后、经费困难,严重束缚和影响了审判职能作用的发挥。因此,各级人民法院必须把司法行政工作的重点放在人民法院基层基础建设和管理方面,要采取切实措施,帮助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解决基本建设、物资装备、业务经费和机关管理等方面的实际困难和问题。特别是在目前的管理体制下,上级人民法院要根据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实际情况,发挥自身的优势,注意帮助他们营造良好的执法和建设的外部环境,同时也要在办事程序、管理措施、人员培训和服务态度等方面为基层多做实事,保证他们能够把司法为民的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4.加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的审判办公用房建设、技术装备建设以及经费保障工作。要按照规范化建设的要求,争取用3至5年的时间解决中、西部贫困地区基层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庭审判办公用房不足的问题。信息化建设应根据各地的需要和可能配置硬件,同时大力开发适合广大基层人民法院需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各高级人民法院要积极同政府有关部门协商,把中央和省级的财政补助专款尽可能用于基层人民法院特别是贫困地区的基层人民法院,帮助基层人民法院解决经费保障中的问题。基层人民法院对于中央和省级财政的补助经费,必须做到专款专用,严禁截留挪用。中央和省级财政补助基层人民法院的“两庭”建设经费(包括国债投资)、法庭设备和装备经费、办案经费、维修经费等,高、中级人民法院要加强督促检查,确保补助经费足额按时到位,并投入到确定的建设项目。基层人民法院也要积极争取地方党委和政府的支持,要充分利用各种政策积极争取经费,在上级人民法院的帮助下,加强自身建设特别是人民法庭建设,努力改善办案条件,按照规范化的要求搞好硬件建设,尤其要搞好各种便民设施和便民工作所需车辆等装备的建设,为方便人民群众参与诉讼活动提供良好的环境和物质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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