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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群体性诉讼纠纷案件突出。近年来,由自然因素、经济因素、社会因素和国际因素等引发的各类突发事件不断发生。由于下岗失业人员增多,农民和城镇部分居民收入增长缓慢,社会保障体系尚未健全等问题引发的新的社会矛盾,连锁反应增强,扩散效应明显。部分群众因为诉讼而上访的增加,越级上访、多年上访问题比较突出,有的甚至采取了聚集静坐等方式,给社会稳定造成了一定影响。全国政法工作会议指出,今年以来因司法不公问题引起的群体性事件明显增多,这个问题应该引起我们的高度警觉。这些突发事件和矛盾纠纷引起的诉讼案件,如果处置不当,个别问题、局部问题有可能转化为全局性问题,非对抗性矛盾就有可能转化为对抗性矛盾,危及社会稳定。 经济犯罪、职务犯罪案件上升。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是竞争经济、信用经济,更是法制经济,必须依赖法制的调整、规范和保障。但是当前一些地方市场秩序混乱,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犯罪突出,非法集资、金融诈骗、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贩私、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逃汇骗汇等犯罪行为猖獗;一些公司滥用其法人资格,侵害债权人、消费者和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虚假出资、抽逃出资、滥设公司以及披露虚假信息等违法犯罪行为突出;利用司法诉讼获取非法利益、规避法律、逃废债务问题严重。有的搞假破产,真逃债,转移资产;有的利用国有企业改制之机,巧取豪夺,造成大量国有资产流失。此外,随着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一批贪污贿赂等经济犯罪大案、要案起诉到法院,人民法院的审判任务非常繁重。许多案件的被告人级别高,影响大,关系复杂,牵涉面广,社会各界比较关注,审理难度大。 涉外案件和新类型案件审理难度加大。 法院裁判对社会的影响增加,法院工作面临各方的关注。随着社会矛盾纠纷的增加,身处解决矛盾前沿的人民法院的工作日益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人民法院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要求越来越高。同时,人民法院依法独立审判案件的社会环境和法治环境还没有完全形成,各种非法干扰比较严重,人民法院面临巨大压力。如何处理好审判工作与社会需要的关系,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成为摆在人民法院面前的一个重要课题。此外,法院工作多年积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和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裁判不公、效率不高的问题依然突出,执行难问题仍未彻底解决,少数法官违法违纪时有发生,等等。 2004年是继续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实现“十五”计划目标的重要一年,全面做好人民法院工作十分重要。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工作的指导思想和主要任务是: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六大、十六届三中全会、中央经济工作会议和全国政法工作会议精神,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工作主题,落实司法为民的要求,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维护社会稳定,依法促进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协调健康发展,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 做好明年和今后一个时期人民法院的工作,必须围绕一个主题--公正与效率;明确一个要求--司法为民;瞄准两个目标--营造稳定的社会环境和良好的法治环境;突出三个重点--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保障、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做好三件大事--审判工作、法院改革和队伍建设。全国各级法院务必统一思想认识,采取有力措施,全面推进人民法院各项工作,开创人民法院工作新局面。 三、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营造长期稳定的社会环境 各级法院必须牢固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和忧患意识,深刻认识新形势下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的极端重要性,依法履行审判职责,制裁犯罪,化解矛盾。 依法严惩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对颠覆国家政权、分裂国家等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活动,要坚决依法审判,准确定罪量刑;特别要严惩内外勾结分裂国家以及敌对势力在境内建立据点、发展组织、窃取情报等犯罪,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要加强对利用和针对信息网络的各种犯罪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的研究,维护国家信息安全。 继续贯彻“严打”方针,严惩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严格执行国家法律,坚持罪刑法定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严重刑事犯罪分子要依法从重从快判处,特别是对犯罪手段特别残忍、危害后果特别严重的犯罪分子,要严惩不贷,坚决防止打击不力,甚至放虎归山;同时要贯彻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情节的,要依法从宽处理;对罪行较轻,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的依法宣告缓刑;对于服刑人员中确有悔改表现或立功表现的,依法予以减刑或假释。通过以上措施,分化瓦解犯罪分子,减少社会对立情绪,维护社会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