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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妥善处理矛盾纠纷,有效防止群体性涉讼事件发生。人民法院要从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着眼,高度重视当前群体上访规模较大、矛盾激烈、涉讼上访人群不断增加的情况,认真分析这类诉讼案件的特征和原因,研究处理和解决这类案件的有效对策和措施。 积极参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审判工作是法院工作的中心,执行工作是法院工作的重要内容,审判、执行工作做好了,就是人民法院对社会稳定的最大贡献。同时,人民法院也要适度扩大自己的工作范围和审判案件的透明度,积极开展法制宣传与法律服务,对于在案件审理中发现的治安防范、安全管理方面的问题,及时向有关部门和单位提出司法建议。 四、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和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把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确定为今后一个时期重要的工作目标。人民法院要深刻领会中央这一重大战略的深远意义,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为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依法保障国有企业改革,平等保护非公有制经济成分,促进基本经济制度完善。各级法院要依法惩处利用企业改制、股票上市、产权变动之机,侵吞、转移国有资产等犯罪,防止国有资产流失。依法妥善审理国有企业公司制战略性改组和非公有制经济主体的纠纷案件。加强对国有企业破产案件的审判指导和监督。依法审理好非公有制经济主体涉诉的有关税收、行政收费、工商管理、质量监督等行政案件,保障非公有制经济的健康发展。 依法防范金融风险,切实保障金融安全。人民法院要继续服从和服务于国家对整个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和经济安全的监控,依法严厉打击非法集资和金融诈骗,以及利用计算机网络等智能手段针对银行和其他金融单位进行的犯罪活动,严惩骗取出口退税、走私贩私、虚开增值税发票、逃汇骗汇等犯罪行为。认真审理金融纠纷案件。加强对因非法金融活动或者金融机构的违法行为而引发的民商事案件的审判。 依法保护公平、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人民法院要继续积极参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充分运用财产刑等刑罚手段,制裁常见多发的生产销售伪劣商品、金融诈骗、偷税骗税、非法经营、走私等犯罪,决不让犯罪分子通过犯罪行为获得非法利益。通过民商事审判活动,制裁违约失信行为,维护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促进社会诚信体系的建立。加强侵犯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发明权、商业秘密等案件的审判,制裁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和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依法保障土地、矿产、森林等自然资源合法开发利用,促进环境和经济的可持续发展。人民法院要按照全面、协调、可持续的发展观,坚持经济发展与资源环境相协调的基本原则,加大对涉及资源环境保护案件的审判力度。依法审判乱砍滥伐、制污排污、进口洋垃圾等各种破坏资源和环境的行为。严格依照国家实行的土地用途管制制度、保护耕地制度、占有耕地补偿制度等,依法审判因破坏性开垦、围垦土地,非法转让、占用土地,乱采滥挖矿产资源,以及滥捕、滥伐野生动植物等违法行为引发的纠纷案件,严惩破坏资源和环境的犯罪行为,为促进经济与环境的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司法保障。 五、依法办案。秉公裁判。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各级法院要进一步树立司法为民的观念,坚决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树立严格依法履行职责、尊重和保障人权等观念,坚持对法律负责与对党负责、对人民负责的一致性,坚持严格司法、公正司法与文明司法的一致性,把司法形式与司法目的有机统一起来。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要特别注意对农民、城市务工人员、困难群众、妇女、儿童和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 重视“三农”问题,加强对农民合法权益的保护。“三农”问题是全党工作的重中之重,是当前必须重点解决的紧迫问题。人民法院要依法严厉打击破坏农用设备和农业基础设施的犯罪活动,及时审理生产销售假冒伪劣种子、化肥、农药等坑农害农案件,打击和制裁坑农、害农行为,维护农民合法权益,依法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加强对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进一步加强涉及粮食流通案件的审理。 加强对城市职工、进城务工人员、妇女、儿童、老年人以及未成年人权益的保护。及时审理因用人单位拖欠城市工人、进城务工人员工资而引发的纠纷案件。依法审理违反安全生产规定,造成劳动者人身伤害的民事赔偿案件。及时受理因家庭暴力引发的婚姻、家庭案件。加强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对不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宣告无罪并当庭释放;对构成犯罪的未成年人应当依法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