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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监察工作,提高执法效率和效能,根据年度工作要点,国家煤矿安监局在8月下旬听取了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上半年安全监察执法工作汇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上半年监察执法主要工作及特点 (一)按计划实施监察,较好地完成了上半年工作任务 今年以来,按照安全监管总局、国家煤矿安监局的工作部署,各省级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认真履行国家监察职能,围绕开展“三项行动”和加强“三项建设”的工作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监察执法计划,并严格按计划监察执法,总体实现了时间过半,完成计划过半。据初步统计,26个单位上半年实际完成总监察工作日67335天,完成率54%;实际完成“三项监察”计划2512矿次,完成率52%,有力促进了全国煤矿安全生产继续保持总体稳定、趋于好转的发展态势。1-6月份,在全国原煤产量达12.69亿吨、同比增长了4.2%的情况下,实现了煤矿事故总量、重大事故、百万吨死亡率“三个大幅度下降”。 (二)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严格依法监察 各单位从标准化、程序化入手,加强了对执法行为和执法文书的规范化管理。江西煤矿安监局探索建立了“集中监察执法十二步骤工作法”,即:制定监察方案、下达监察通知、召开预备会议、现场检查、召开现场会议、召开碰头会议、制作执法文书、召开监察通报会议、移送执法文书、讨论行政处罚、约谈企业接受处理、结案,规范了监察程序,推进了依法监察,增强了执法权威。广西、江苏煤矿安监局分别制定了《监察执法流程图》和《煤矿安全监察执法手册》;内蒙古煤矿安监局所属4个分局全部采用电子执法文书,并将所有文书录入数据库,实施网络化管理,既便于及时掌握月度监察计划的安排和落实情况,也有利于监察人员查阅资料,互相学习借鉴。 (三)建立考核机制,严格监察执法监督 部分单位建立了执法考核机制,完善监察责任体系,加强执法监督,促进了各项监察目标的落实。湖南煤矿安监局坚持以考核促落实,制定了《责任目标考核程序》、《监察执法工作考核办法》,对各分局的监察执法工作实施现场季度抽查考核,考核结果与各分局年度评优评先直接挂钩,每次考核后,都召开省局领导、各分局领导班子成员、室主任参加的情况通报会,通报考核结果,提出下步工作要求。云南煤矿安监局每半年组织召开一次监察业务会,检查指导分局的监察执法工作,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总结分析,促进监察执法依法开展。河南、甘肃等煤矿安监局也制定了监察执法监督办法,完善了行政执法责任制,加强了对监察执法工作的监督考核。 (四)结合实际,积极学习和探索创新监察执法方式 各单位认真学习推广集中监察、解剖监察、示范监察和异地监察等监察执法方式,并结合实际,积极探索创新监察执法方式,进一步提升了监察执法的效率和效果。山东煤矿安监局总结出了“7步”督查程序、“9W”工作法、“12类”要素监察等一系列监察方式方法。“7步”督查程序,包含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现场检查、汇总情况、制作文书、下达指令和反馈情况等,环环相扣,紧密衔接;“9W”工作法,围绕“为什么查、以哪些标准查、怎么查、谁复查”等9个环节开展监察,使执法程序更加明晰;“12类”要素监察指制定12类要素监察表,包含50个要素、200个子要素,形成了全员、全过程、全方位的监察“链条”。吉林煤矿安监局实行预案监察、约谈式监察和宣教式监察。预案监察是在每次监察执法活动前,由监察人员制定监察预案,做出详细安排,保证监察执法工作到位,防止出现盲目监察和随意执法现象;约谈式监察是建立“问题”企业约谈制度,适时约请事故多发、安全生产问题较多煤矿企业的董事长、总经理等高层管理人员进行谈话,帮助查找问题,分析原因,提出建议;宣教式监察是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宣传普及与监察执法工作相结合,使每一次执法行动都能成为一次普法活动。 (五)加大学习宣传力度,认真贯彻执行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标准 《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以下简称《实施标准》)印发后,各单位采取多种形式组织监察员、监管人员和煤矿企业学习贯彻,有的还结合实际制定了实施办法,收到了很好的效果。四川煤矿安监局制定了自由裁量权实施办法,对自由裁量权的实施原则、实施程序、报送备案等进行了进一步规范和明确;还组织专家编写了20多万字的《煤矿安全监察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实施标准(试行)培训教材》,对1200名相关人员进行了培训,并将《实施标准》翻印6000本,免费发给各产煤市(州)、县(市、区)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企业。辽宁煤矿安监局提出自由裁量幅度内遵循“过罚相当”的原则,被辽宁省政府法制办推荐在国务院法制办组织的全国性会议上介绍经验。河北、内蒙古、重庆、宁夏等煤矿安监局结合辖区实际,制定了实施细则和相关规范性文件;山东、新疆等煤矿安监局在《实施标准》下发前,就出台了相关规定,《实施标准》下发后又及时作了修改和补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