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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
【颁布时间】 2009-12-29
【实施时间】 2009-12-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093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规范矿产资源勘查开发管理的意见

[接上页]

  1.严格矿山地质勘查安全生产准入。地质勘查单位必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否则,不得从事矿山勘查活动;区外地质勘查单位的安全生产许可证应在自治区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备案,得到备案核准后,方可在西藏从事矿山勘查活动。
  
  2.严格采矿权登记安全监管。采矿权申请人的安全设计、设施以及安全专篇必须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审查批准,否则,不得办理采矿权登记。
  
  3.落实安全规程,严格按照规范勘查。矿山地质勘查项目的设计、野外施工作业、设备仪器以及安全管理应当符合《地质勘探安全规程》的规定。矿山地质勘查的平硐(竖井、斜井)在100米以上的,应做好支护,设置两个安全出口和良好的通风设施。安全设计、设施应经安全生产监管部门的审查批准,否则,不得从事坑探作业。
  
  4.明确探矿权人的安全责任,探矿权人对其勘查项目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探矿权人不得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没有资质或没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位和个人;探矿权人将地质勘查项目委托给地质勘查单位,必须在委托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5.矿业企业应认真落实安全管理主体责任,依法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监管部门应加强对矿山企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督促企业限期整改;对非法开采或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要依法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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