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3.将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最高支付限额分别提高到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和居民可支配收入的6倍以上,新农合最高支付限额提高到当地农民人均纯收入的8倍以上。(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三)规范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管理。 1.各类医保基金要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略有结余的原则。合理确定城镇职工医保基金、城镇居民医保基金的年度结余和累计结余,结余过多的地方要采取提高保障水平等办法,把结余逐步降到合理水平。新农合统筹基金当年结余率原则上控制在15%以内,累计结余不超过当年统筹基金的25%。(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2.建立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规范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风险金制度,严格风险金管理和使用审批制度,防止基金透支风险。(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3.严格基金管理。规范和完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监管制度,加强基金监察、审计工作力度。基金监察、审计工作要列入监察、审计部门年度工作计划。规范和完善基金收支情况社会公示制度,加强社会舆论监督。严肃查处虚报冒领、侵吞挪用等违纪、违法问题,确保基金安全。(由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审计厅、省监察厅负责实施) (四)完善城乡医疗救助制度。 有效使用救助资金,简化救助资金审批拨付程序。资助城乡一二类低保人员、农村五保户参加城镇居民医保或新农合。逐步提高对经济困难家庭成员自负医疗费用的救助标准。(由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残联负责实施) (五)提高基本医疗保障管理服务水平。 1.探索建立医保经办机构与医药服务提供方的谈判机制,继续探索付费方式改革,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付费方式,合理确定药品、医疗服务和医用材料支付标准,控制成本费用。(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2.改进医疗保障服务,逐步实现省内医保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允许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统筹区域内自主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简化到县域外就医的转诊手续。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办法,解决农民工等流动就业人员基本医疗保障关系跨制度、跨地区转移接续问题。建立省内异地就医结算机制,探索省内异地安置的退休人员和异地就业务工人员就地就医、就地结算办法。(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3.完善医疗保险信息管理系统,初步建立全省统一的社会保障卡系统。逐步推行城乡参保人员持社会保障卡就医“一卡通”,完成身份认定、诊疗记录和费用结算。加快信息平台建设,完善新农合信息系统,逐步实现省内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即时结报,实现全省互联互通。(由省人社厅、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做好城镇职工医保、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城乡医疗救助制度之间的衔接。逐步建立城乡医疗救助与城镇居民医保、新农合统一的信息平台,实现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结算同步、监管统一的“一站式”服务。(由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5.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在多层次医疗保障服务体系建设中的作用,鼓励具有资质的商业保险机构大力发展健康保险,满足多样化的健康保障需求。加强对商业健康保险的监管,督促商业保险机构优化理赔程序,简化理赔手续,提高理赔效率,提升经办管理服务水平,促进规范发展。(由甘肃保监局负责实施) 二、初步建立国家基本药物制度。 (一)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 1.推进基本药物的合理使用。2009年30%的县实施基本药物制度,2010年初步建立基本药物供应保障体系。实行政府主导、以省为单位的网上药品集中采购,建立非营利性的药品集中采购网络平台,由药品生产企业直接投标。药品中标后直接由生产企业或生产企业委托配送企业配送到医疗机构,减少流通环节,降低药品价格。实现基本药物“三统一”,即统一采购、统一配送、统一定价。药品购销双方要根据招标采购结果签订合同并严格履约。(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2.加强药品质量监管,将基本药物列入重点抽验品种,定期开展专项检查,并向社会公布抽验结果。完善农村药品监督网络和医疗机构规范化药房建设。(由省食品药品监督局、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3.按照国家基本药物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根据我省疾病防治特点,提出我省基层医疗机构配备使用国家基本药物目录以外的药品品种目录,并按照国家基本药物制度实行招标采购、统一配送。(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