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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甘肃省政府
【发文字号】 甘政发[2009]97号
【颁布时间】 2009-12-17
【实施时间】 2009-12-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121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施方案(2009-2011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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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二)切实健全政府举办医疗机构经费保障机制,实行基本药物零差率销售。
  
  制定基本药物管理办法。基本药物招标价格应在国家指导价格规定的幅度内确定,其中包含配送费用。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落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实行基本药物制度后的合理补偿,保障正常运转。(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发改委负责实施)
  
  (三)建立基本药物优先选择和合理使用制度。
  
  1.从2009年起,推行基本药物制度的县市区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应配备全部基本药物并优先使用,其他各类医疗机构也都必须按规定使用基本药物。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用药指导和监管。(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2.允许患者凭处方到零售药店购买基本药物。所有零售药店和医疗机构均应配备和销售国家基本药物,满足患者需要。鼓励零售药店发展连锁经营。完善执业药师制度,零售药店必须按规定配备执业药师或药师,为患者提供购药咨询和指导。(由省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负责实施)
  
  3.不同层级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使用率由省级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基本药物全部纳入基本医疗保障药品报销目录,且报销比例明显高于非基本药物。(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三、健全基层医疗卫生服务体系。
  
  (一)加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
  
  1.完善区域卫生规划。按照国家有关卫生资源配置规定,结合本地区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统筹各类医疗卫生资源,完善服务体系。(由省卫生厅、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编办负责实施)
  
  2.根据国家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建设有关规定及我省实际,明确基层医疗机构建设标准。其中包括医疗服务设施建筑面积、配套设施建筑面积,医务人员数量和结构,医疗设备配备数量、配备品种等。(由省发改委、省编办、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3.三年内建设106个标准化县级医院(含中医院),全面建成500个乡镇卫生院,新建、改造110个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并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基本医疗设备。加强中心乡镇卫生院应急救治能力建设,加快医疗废物处理等辅助配套设施建设。(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二)加强基层医疗卫生队伍建设。
  
  1.2009年公开招聘5000名医学专业毕业生到乡镇卫生院工作。为乡镇卫生院公开招聘500名执业医师。公开招聘到乡镇卫生院的毕业生,全部按全额拨款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管理,与当地县市区卫生、人事部门签订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并进行免费岗前培训。其工资待遇执行国家统一规定的当地事业单位人员工资政策标准,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按年人均1.5万元(月人均1250元)标准补助市县,由市县按有关政策落实。从2010年起纳入省对市县一般性转移支付补助基数。(由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编办负责实施)
  
  2.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人员定期培养制度,完善城市医院对口支援农村制度。每年选派一定数量的专业技术人员及卫生管理人员到上级医疗卫生机构进行实习和培训,培训时间不少于3个月。每所三级医院支援3所县级医院,县级医疗机构都要对口帮扶乡镇卫生院,并建立长期对口协作关系。继续实施好“万名医师支援农村卫生工程”。加强农村中医药人才培养,3年内为每个县市区培养15名大专以上中医药人才。(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教育厅负责实施)
  
  3.落实好城市医院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医生晋升中高级职称前到农村服务一年以上的政策。鼓励高校医学毕业生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工作,从2009年起,对中央所属全日制普通高校医学毕业生,自愿去乡镇卫生院工作3年以上的,由国家代偿学费和助学贷款。建立医疗卫生人员双向流动机制,对在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五年以上的人员,在职称评定、工资晋升方面给予倾斜。(由省人社厅、省教育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编办负责实施)
  
  (三)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补偿机制。
  
  1.政府负责承担其举办的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的基本建设、设备购置、人员经费及所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业务经费,按定额定项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给予补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工资水平要与所在地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工资平均水平相衔接。(由省发改委、省财政厅、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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