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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2.鼓励采取多种形式举办村卫生室和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对其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通过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合同等方式,从基本医疗保障基金等渠道补偿。对其承担的公共卫生服务,实行按定额定向和政府购买服务给予补助。推行乡村卫生组织一体化管理,提高乡村服务整体水平。(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3.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按扣除政府补助后的成本制定。逐步降低基层医疗机构的药品价格加成率,基本药物实行零差率销售,药品收入不再作为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的补偿渠道,不得接受药品折扣。探索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收支两条线、绩效工资等管理制度。(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4.落实村医补助政策。对承担公共卫生服务的乡村医生,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四)转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服务模式。 1.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要使用适宜技术、适宜设备和基本药物,大力推广包括民族医药在内的中医药,为城乡居民提供安全有效和低成本服务。(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2.乡镇卫生院要转变服务方式,组织医务人员在乡村开展巡回医疗和公共卫生服务。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服务站要转变服务模式,主动为社区居民提供健康教育、预防接种、妇幼保健、计划生育、中老年人保健、慢性病病例和地方病病例管理、人群防治指导、结核病病例管理、重型精神疾病病例管理等服务,专业公共卫生机构承担相关业务的技术指导、培训和监督考核职责。要建立医疗机构分级分工制度,制定分级诊疗标准,开展社区首诊制试点,建立基层医疗机构与上级医院双向转诊及家庭病床制度。(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3.全面实行人员聘用制、临聘人员人事代理制和派遣制。在全省推进人员竞聘制、院长竞聘制、绩效工资制、岗位责任制、资格准入制管理模式,完善收入分配制度,建立以服务质量和服务数量为核心、以岗位职责与绩效为基础的考核和激励制度。(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四、促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逐步均等化。 (一)免费为城乡居民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1.从2009年开始,逐步在全省统一建立居民健康电子档案,并实施规范管理。(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2.定期为全省65岁以上老年人做健康检查,为全省3岁以下婴幼儿做生长发育检查,为孕产妇做产前检查和产后访视。为高血压、糖尿病、精神疾病、艾滋病、结核病等人群提供防治指导服务。(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负责实施) 3.广泛宣传普及健康知识。大力开展以家庭为单元的健康教育活动,倡导控烟、控酒、控盐、控油等健康生活方式。从2009年起全省各级各类媒体要逐步开设健康教育专栏和健康教育频道,加强健康科普知识宣传教育。(由省委宣传部、省卫生厅、省广电局负责实施) (二)实施国家增加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 1.继续实施结核病、艾滋病等重大疾病防控和国家免疫规划、农村妇女住院分娩等重大公共卫生项目。(由省卫生厅负责实施) 2.从2009年开始增加开展以下项目:(由省卫生厅、省人口委负责实施) (1)为15岁以下儿童补种乙肝疫苗,其中,2009年补种人数为89.26万人。 (2)为全省35-59岁农村妇女进行常见病检查,对重点人群进行宫颈癌、乳腺癌筛查。其中,2009年为12.9万农村妇女进行“两癌”检查。 (3)为农村妇女孕前和孕早期补服叶酸,预防新生儿出生缺陷。其中,2009年补服叶酸人数为22.8万人。 (4)补助贫困白内障患者实施复明手术。其中,2009年补助5000人。 (5)开展农村改水改厕工程。2009年建设13.79万户。 (三)加强公共卫生服务能力建设。 1.改善精神卫生、妇幼卫生、卫生监督、计划生育、鼠防机构、残疾人康复等专业公共卫生机构的设施条件,重点加强1所省级、14所市州级精神卫生机构建设,加强14个市州、86个县市区卫生监督机构建设。(由省发改委、省卫生厅、省财政厅、省残联负责实施) 2.加强重大疾病、食品安全综合协调与监管以及突发公共卫生事件预测预警和处置能力。2009年为乡镇卫生院配备800辆急救车辆和设备。(由省卫生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3 .落实传染病医院、鼠防机构和其他疾病预防控制机构从事高风险岗位工作人员的待遇政策。(由省卫生厅、省人社厅、省财政厅负责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