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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保证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公正审理,同时也为全国人大已经立项制定《证据法》提供经验和素材,最高人民法院在调查研究和总结各地法院经验的基础上,起草了一个《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若干问题规定》(讨论稿)的司法解释。这项工作是贯彻落实《人民法院五年改革纲要》和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一项今年必须完成的重要任务。经过这两天大家讨论,一致认为这项工作很重要,意义重大,并对《讨论稿》提出了许多宝贵意见,为进一步修改好这个《规定》打下了一个良好的基础。下面就大家讨论中涉及到一些问题,谈一点个人意见,供大家参考。 一、进一步提高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证据是人民法院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是诉讼的核心问题,也是诉讼制度极其重要的组成部分。在民事诉讼中,无论是双方当事人还是法官,为了使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护,使案件得到公正处理,都必须对证据的有关规则掌握好、运用好。因为当事人提出的主张或者请求,需要用证据来证明,法院裁判认定事实不但要靠证据,而且只有经过双方当事人质证的证据才能作为依据。法官查明事实的过程,也就是运用证据证明的过程。所以有的学者认为,审判和诉讼的实际内容是运用证据证明案件待证事实的活动。由此可见,证据在诉讼制度中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我们一定要给予足够的重视。当前,需要着重从以下几个方面,进一步提高完善我国证据制度重要性的认识。 首先,要从推进依法法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的高度,来认识进一步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性。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这是载入我国宪法的一项治国的基本方略,也是我们党在新的历史时期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的重大转变和发展,坚持不懈地推进这项治国基本方略的进程,完备法制是重要的前提条件,尤其是在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全过程中,必须认识到其实质就是一个法制完备的过程,是一个不断推进法治发展的过程。但无论是加强法制建设,还是推进法治进程,首要的是完善民商事法律,真正用民商法律规范来调整、维护和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有序的发展。当前,全国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整顿、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做好这项工作,一方面要打击惩治那些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另一方面是要用调整市场经济秩序的民商事法律来规范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建立诚实信用、德治与法治相结合的市场秩序。这一切都要有完备的法制,要有把好社会正义最后一道“底线”的司法保障,要有适应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完善的诉讼制度。如前所述,在民事诉讼中,证据制度的完善是诉讼制度的重要内容,可以说没有证据制度的完善,就不可能有完善的诉讼制度,也不可能建设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在实施依法治国这项复杂而又艰巨的系统工程中,无论是行政机关执法,还是司法部门处理案件,要追究行为人的任何法律责任,都必须查明事实,这是适用法律、追究责任的前提,而这些又都是以证据来加以证明和作出判断的。所以,作为一个法治国家,无一例外地把证据立法放在十分重要的位置上,把健全和完善证据制度作为建设法治国家的一件大事来抓,这些经验都是值得我们借鉴的。 第二,要围绕实现司法公正与效率这一主题,认识完善民事诉讼证据制度的重要意义。公正与效率是新世纪的主题,也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和必须实现的目标,为了达到这个目标,在诉讼制度上就要求有完善的证据制度,当然首先需要加强证据方面的立法。人民法院在《证据法》尚未制定之前,需要总结审判实践经验,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作出司法解释,以适应审判实践的需要,规范诉讼活动。对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来说,任何案件的公正裁决,必须做到事实清楚,责任分明,适用法律正确,而要做到这些,都离不开可靠的证据对案件事实的证明。换句话说,缺乏证据,事实就难以查清,责任就难以区分适当,适用法律就难以做到准确无误,裁决也就不可能公正。所以,有的学者指出:“审判是一种把一片一片证据拼在一起的工作”,这说明证据对审判工作的重要性。我国对刑事案件的审判,历来是主张“重证据不轻信口供”,其实“口供”也是证据的一种,但还要有相应的其他证据来证明案件的事实。对于民事诉讼来说,证据同样是十分重要的,如果说刑事案件中没有证据证明犯罪嫌疑人有罪,或者证明其犯罪的证据不足,就应当宣告无罪,那么在民事诉讼中,如果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举不出证来,就要承担败诉的法律后果。对某些案件来说,即使双方当事人都有可能举出某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主张,在法官对所提出的证据又都无法否定的情况下,就将按照证据的优势原则,即那一方所举证据更充分、更具有证据力作出裁决。这样的裁决也是公正的、有公信力的。因为它是以证据作为裁决的基础,做到了法律上的真实,符合证据规则,是合理推定出应证的事实。尽管这种推定出来的结果有可能与客观真实相悖,但仍不失为法律真实的裁决,这样的裁决就是公正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