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二)具有长期、稳定的成品油供应渠道,与具有成品油批发经营资格的企业,签订3年以上的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 (三)加油站的设计、施工符合相应的国家标准,并通过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的验收; (四)具有成品油检验、计量、储运、消防、安全生产等专业技术人员; (五)从事船用成品油供应经营的水上加油站(船)和岸基加油站(点),除符合上述规定外,还应当符合港口、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止水域污染等有关规定。 (六)农村柴油零售点的设立条件,将另行规定。 第九条 设立外商投资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遵守本实施办法及国家有关政策、外商投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 同一外国投资者在中国境内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超过30座及以上加油站的(含投资建设加油站、控股和租赁站),销售来自多个供应商的不同种类和品牌的成品油的,不允许外方控股。 第三章 网点规划的确认程序 第十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仓储经营,必须符合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不符合规划的不予核发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 申请人应依照本实施办法申报网点规划确认,经确认符合规划的加油站(点)、油库作为已布局的加油站(点)、油库。 第十一条 申报新建仓储、加油站经营网点规划的确认,由申请人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依据全省加油站、仓储行业发展规划,进行网点规划确认。 第十二条 对网点规划的确认申请,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需要举行听证的,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第十三条 对确认符合网点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下达符合网点规划的确认文件,并抄送国土资源、规划建设、安全监管、公安消防、环境保护、气象、质检等部门。申请人持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到相关部门办理有关手续,并按照各相关部门的规定和要求进行建设。 对确认不符合网点规划的申请,省商务厅在申报表内说明理由,并将申报材料返回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 省商务厅对申请人下达网点规划的确认文件一年后,申请人尚未动工的(企业不可抗力因素除外),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可提出撤销网点规划确认的建议,报省商务厅批准后,通知申请人。 第十五条 申报成品油仓储新建网点规划的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仓储经营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1)1式3份。 (二)《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仓储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 第(二)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所有复印件均须由申请人盖章并由受理机关盖“与原件相符”专用章,经办人签名及注明时间。下同)。 第十六条 加油站的设置与距离要求: 1.国道、省道每百公里不超过6对; 2.高速公路每百公里不超过2对; 3.县道每百公里不超过8对; 4.城区加油站的服务半径不少于0.9公里; 5.农村加油网点设置必须距国道、省道3公里以上且原则上每个乡镇不超过1座。 第十七条 申报加油站新建网点规划的确认,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新建加油站(点)网点规划确认申报表》(附表2)一式3份。 (二)商业性质《土地使用证》或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书》及申请人竞买的预核准文件或县级以上国土资源部门出具的注明属申请人可以建设和使用的加油站建设用地的证明,其中建设用地若属租赁的商业用地,还须提供土地租赁协议。若土地使用证和土地成交确认书未明确土地用途为加油站的商业用地,则必须同时提供规划建设部门出具的同意选址文件。 (三)建设地点周边相邻的现有、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并标出加油站名称及间距(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前后10公里及叉路3公里以内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3公里范围内示意图。上述范围内没有加油站的也应予注明)。 第(二)(三)项材料需提交原件1份、复印件2份。 第十八条 企事业单位和部队现有内部自用的加油站申请对外营业,申报人应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第二项除外)所列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