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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三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要求变更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有关事项的,应向申请部门提交下列材料: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未发生变化的,属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提供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或船籍管理部门的船舶名称变更证明;属法定代表人变更的,应附任职证明和新的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不涉及油库和加油站迁移的经营地址变更,应提供经营场所合法使用权证明。 经营单位投资主体发生变化的,原经营单位应办理相应经营资格的注销手续,新经营单位应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三十七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损毁的,企业应及时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原证书作废声明;如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提供说明原因的书面申请和刊登原证书作废声明的报刊原件,按变更程序上报。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三十八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本辖区成品油市场的监督检查,及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的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第三十九条 省商务厅每年组织有关部门对成品油经营企业进行经营资格年度检查。年度检查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批发、专项用户、仓储经营企业和高速公路零售网点由省商务厅负责年检;设区市市区范围内的零售经营企业,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其余零售经营企业由县(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年检。 第四十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年度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成品油供油协议的签订、执行情况; (二)上年度企业成品油经营状况; (三)成品油经营企业及其基础设施是否符合本实施办法及有关技术规范要求; (四)质量、计量、消防、安全、环保等方面情况。 第四十一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批发、专项用户、仓储、零售)应向年检受理机关提供以下材料: (一)《江西省成品油批发仓储专项用户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10)2份,《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登记表》(附表11)1份; (二)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三)土地使用证或土地使用有效证明原件1份、复印件1份; (四)营业执照副本原件1份、复印件1份; (五)企业年度自查情况报告; (六)由检查机关临时确定抽查的批发企业的进发货发票存根、国家有关部门下达专项用户的供油计划文件、仓储企业代储油品的收费发票或油品进出单、零售企业的进货发票复印件各1份。 第四十二条 年度检查合格的,由检查机关在被检查企业的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副本上盖章确认。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作年检不合格处理,并由核查机关暂时收回其批准证书,并向其发出限期整改通知。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由省商务厅撤销或报请商务部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资格。 (一)不再具备本实施办法第二章规定的基本条件(专项用户不再承担专项用油供应业务)的; (二)违反本实施办法第四十六、四十七、四十八条规定的; (三)长期无实质性经营且无故不申请暂时歇业的; (四)无故不按期提交年检材料的。 零售企业年检工作结束后,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汇总年度检查工作总结,填写《江西省成品油零售企业年检登记汇总表》(附表12),于每年4月中旬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汇总后及时报商务部。 第四十三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歇业或终止经营的,应当到发证机关办理经营资格暂停或注销手续。成品油批发和仓储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18个月,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停歇业,不应超过6个月。无故不办理停业手续或停歇业超过规定期限的,由发证机关撤销其成品油经营许可,注销成品油批准证书,并通知有关部门。 对城市规划调整、道路拓宽等原因需拆迁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经省商务厅同意,可适当延长停歇业时间。 第四十四条 各级商务主管部门实施成品油经营许可及市场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成品油市场管理经费可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四十五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取得成品油经营资格的企业名单,和变更、撤消的成品油经营企业名单,及有关情况在省商务厅网站(http://www.jxdoftec.gov.cn/)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六条 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不得伪造,不得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任何其他形式转让。 第四十七条 成品油专项用户的专项用油,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用量、用项及供应范围使用,不得对外销售。 第四十八条 成品油经营企业应当依法经营,禁止下列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