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西省商务厅
【发文字号】 赣商商贸字[2010]17号
【颁布时间】 2010-01-08
【实施时间】 2010-01-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01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江西省商务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成品油市场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九条 需以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成品油仓储或加油站用地,应事先由县、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逐级行文上报省商务厅,进行加油站网点规划的确认。县、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行文时必须附上本实施办法第十六条第(三)项材料。
  
  招标方、拍卖委托人等单位应取得省商务厅关于招标、拍卖标的物的网点规划确认文件后,方可组织招标、拍卖活动;投标申请人和竞买人应当取得省商务厅的预核准文件后,方可参加投标、竞买。招标、竞买人资格,由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商务厅审定并下达预核准文件。
  
  依法并按本实施办法规定,通过招标、拍卖、挂牌取得成品油仓储和加油站用地者,可以办理相关建设手续。
  
  第二十条 成品油仓储(含批发企业油库)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扩建网点规划确认,应提交相应的申报表(附表3、4),其程序分别参照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新建相关条款办理。
  
  迁建是指由于道路改扩建、市政规划改变等原因要求拆迁,成品油经营企业从现有地址搬迁到另一地点的行为。其规模、性质不得改变,搬迁地址应符合就近原则。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企业申报迁建网点规划确认,除提交与申报新建网点规划确认相同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当地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迁建的正式文件或证明、当地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提供的合法用地文件或证明、成品油经营许可证书原件(正、副本)。
  
  扩建是指成品油经营企业在原经营地增加经营品种,或扩大储油能力,增加加油机数量和经营规模的行为。申报扩建网点规划确认,应提交原有建设规模(占有土地面积,储油罐容量、数量及总容量,加油机、加油枪数量)、有关审核部门的意见、成品油经营许可证原件(正、副本)。
  
  第二十一条 高速公路加油站的新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确认申请,由省交通厅统一报送省商务厅进行确认。有关程序及要求,参照本实施办法相关条款办理。
  
  高速公路挂线加油站的新建、迁建和扩建网点规划确认,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申请,按照本实施办法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二十二条 成品油仓储和零售经营的新建、迁建、扩建项目竣工后,企业应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报告。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国土资源、消防安全、环境保护等有关单位进行实地核查,着重核实建设内容与省商务厅网点规划确认的有关内容是否一致,并将核实情况及相应的企业情况登记表(附表5、6)报省商务厅。省商务厅应将成品油仓储经营(含批发企业油库)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情况报商务部备案。
  
  高速公路服务区新建加油站项目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交通厅组织有关单位进行核实。
  
  第四章 成品油经营许可的申请与受理
  
  第二十三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收到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由商务部决定是否给予成品油批发、仓储经营许可。
  
  第二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增加经营范围或外商并购境内企业涉及成品油经营业务的,应当向省商务厅提出申请。省商务厅自收到全部申请文件之日起1个月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商务部。
  
  外商投资企业经商务部核准设立、并购或增加经营范围后,按本实施办法有关规定申请成品油经营资格。
  
  第二十五条 申请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企业,应当向所在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及有关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上报省商务厅。
  
  省商务厅收到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的材料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对符合成品油零售经营规定条件的,应给予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并颁发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对不符合条件的,将不予许可的决定及理由书面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六条 省商务厅应当将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批复文件,于10个工作日内报商务部备案,同时将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基本情况纳入成品油市场管理信息系统企业数据库。
  
  第二十七条 接受申请的商务主管部门认为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当场或在收到申请5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所需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