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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担保法自1995年10月颁布实施以来,人民法院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不仅数量多、范围广,几乎涉及到借款、买卖、加工承揽、建筑工程等各种债权发生和物权变动行为,而且情况十分复杂。为了解决在适用担保法时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即将下发《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现在我就审理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注意的主要问题强调几点。 要慎重处理对外担保。在审判实践中发现,一些国内企业盲目地为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提供贷款担保,或者为外商投资企业中的外方债务提供担保,造成外商不出资、不承担风险,而将其投资风险和债务直接转移给国内企业。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国家利益和国内企业的合法权益,而且不符合国际惯例。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随着外资的继续大量进入和对外交往的增加,涉及对外担保的案件可能会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对外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依据担保法、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以及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机关的有关规定,准确认定合同的效力,符合无效条件的,应当认定无效,以维护国家利益和经济安全。 要妥善处理合同抵押登记。担保法实施后,有的地方没有立即建立相应的抵押登记机关,有的法定登记部门不办理抵押登记,有的登记部门自行规定登记期限和收费标准,还有的登记机关权力交叉等,影响正常的抵押担保法律秩序,阻碍抵押法律制度实施,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院在审理抵押担保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按照实际情况分别对待:对于担保法规定的需登记方能生效的抵押合同,如果当事人有充分的证据证明已经进行过登记申请,因为登记机关的原因而无法办理抵押物登记,或者抵押人将抵押财产的权利凭证已经交付给了抵押权人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抵押合同有效。但是,没有办理抵押物登记的,则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 要准确处理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审判工作中经常遇到的问题。它分别涉及到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和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对于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合同的诉讼时效是否中断的问题,由于法律没有规定,各地法院在审理有关案件时,掌握的原则不一致,有的适用时效从属原则,有的则适用时效独立原则。因此,有必要统一认识。应当肯定,保证合同是从属于主合同的从合同,保证之债属于从债。一般保证主债务的诉讼时效及于从债务,从债务的诉讼时效应当以主债务的诉讼时效为依据,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从债务诉讼时效也相应中断。但是,在连带责任保证合同中,鉴于保证合同具有相对的独立性,保证人和债务人处于同一法律地位,因此引起债务人的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律事实,并不影响债权人向保证人直接主张权利,在这样的情况下,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保证债务的诉讼时效就不应当因此而中断。 三、审理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随着国家土地使用制度的实施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有关房地产纠纷的类型和范围也出现了不少新的变化,除房屋买卖、租赁、确权、侵权、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合同纠纷外,还出现了房屋按揭、商品房预售、预租、项目转让等新类型案件。为了保护土地资源的合理综合开发利用,维护房地产交易的正常秩序,人民法院审理房地产纠纷案件,要充分认识土地资源不可再生的特点,坚持土地使用权决定地上其他权利的原则,按照法律和政策,严格对土地使用权的审查,遏制非法占用土地,确保国家对土地市场的有效管理。审理建筑工程质量纠纷案件,要按照国家标准、部颁标准或者行业标准严格审查工程质量,绝不能对主体结构不合格的工程“以质论价”,或者通过降价使“豆腐渣工程”合法化,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的安全。审理房地产合同纠纷案件,要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切实保护平等交易,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对房屋合建、合作开发纠纷,要依法严格审查合同,防止把经营风险转嫁给一方当事人。审理涉及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的房地产开发经营纠纷案件,既要适用有关法律规定和司法解释,又不要脱离当时当地的具体情况,更不能牺牲真正投资者的利益使投机商获取暴利。对于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房地产开发经营中因非当事人自身的原因造成管理手续不完善的,应当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从有利于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的原则出发,妥善处理,以公平合理地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