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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0-10-28
【实施时间】 200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6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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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积极慎重审理金融电子化服务中发生的案件。金融机构在向电子化服务转变过程中,出现了一些新类型案件。例如,在储蓄存款案件中,金融机构以取款人凭其设定的密码和伪造、变造的存折,在异地以通兑的方式将存款取走而拒付存折持有人凭真实存折取款发生的纠纷;通存通兑异地取款纠纷案件中,异地取款没有及时在存折上登记,存折记载的存款金额和实际存款情况不符,存款人要求按照存折记载的金额兑付而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金融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金融机构的责任承担。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无过错的,则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则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需要明确的是,金融机构承担严格责任的法律要件是,损害结果与其过失行为之间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如果银行无纸化制度的缺陷与存款被诈骗没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金融机构就不应当承担存款兑付责任。
  
  依法审理好涉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追讨债权的纠纷案件。为了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依法处置国有商业银行的不良资产,国务院于1999年7月决定组建中国华融、长城、东方和信达四家资产管理公司。这四家资产管理公司因追讨债权而起诉到法院的案件逐渐增多,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遇到的主要问题是诉讼主体的确认问题,大体有三种情况:一是确认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的诉讼主体资格。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虽然不具备法人资格。但是其上级公司是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登记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应当视为法人的分支机构。这些办事处可以作为诉讼主体参加诉讼。二是资产管理公司受让了由国有商业银行已经提起诉讼的债权,其可否继续成为诉讼主体。由于债权转让前有关银行已经向人民法院起诉,银行将债权转让给资产管理公司后,其对原债权已不再享有权利,诉讼主体应当变更为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由其继续参加诉讼,继承有关银行在诉讼中的权利义务。三是受让债权后的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可否作为原告提起诉讼。由于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与银行已经达成债权转让协议,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就成为新的债权人,可以自己的名义起诉。
  
  此外,在审理金融纠纷案件中,对委托贷款合同中的“指定用资人”以及逾期归还贷款是否计算复利的问题,各地做法不一。我们的意见是,在出资人和金融机构均不能举证证明是谁指定用资人的情况下,可以比照共同过错原则,确定双方应当承担的责任。对于后一个问题,应当明确,逾期还款是违约行为,应当依法制裁,但在确定制裁数额时要合情合理,对于借款人的违约行为,在人民法院判定还款时间后,只计收罚息即可,不宜再计收复利。关于这个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将抓紧制定司法解释。
  
  九、审理知识产权案件要注意的问题
  
  知识产权保护作为鼓励和促进科技创新与进步、维护市场经济秩序、推动人类文明成果共享的法律制度,已经成为我国实施科教兴国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后,人民法院如何运用我国现行知识产权制度,充分发挥审判职能,履行我国对有关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的承诺,解决好“入世”后可能面临的各种知识产权法律的新问题,做好知识产权审判工作,将成为一项意义重大的审判任务。当前,人民法院在审理知识产权纠纷案件时,要特别注意以下问题。
  
  要充分保障知识产权权利人诉讼的正当行使。针对当前盗版、假冒等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屡禁不止的情况,人民法院要依法加大对知识产权保护力度,注意适用各种民事救济措施和民事制裁形式。依法保护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追究侵权人的法律责任。在诉讼中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对停止侵权、排除妨害、消除危险先行做出裁定。要依法保护网络环境下的知识产权,依法受理网络域名与商标权等民事权益纠纷,以促进科学文化知识的传播和利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保护在他人已有成果基础上进行的创新活动。同时,要注意防止滥用知识产权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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