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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最高人民法院
【颁布时间】 2000-10-28
【实施时间】 2000-10-2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5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7页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李国光在全国民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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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要做好技术合同纠纷案件的审判工作。人民法院在审理技术合同纠纷案件时,除了要适用新的合同法的规定外,还要注意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慎重对待诉讼主体资格。只要合同当事人具备履约能力,就不能仅以合同主体不适格而认定合同无效。二是合理确定合同效力。虽然法律和行政法规规定订立技术合同需要经过有关部门批准、登记或公告后生效,但是对于不具备上述形式要件而引起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有利于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原则,促使当事人补办法定手续,从而使受让人继续实施该先进技术,不要简单地认定合同无效。三是妥善处理实体权利。技术转让合同的标的技术大多涉及高新技术,受让人将这类技术应用于工业化生产过程中,一般会遇到一些技术方面的问题。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当分别情况处理:如果让与人能够在合理期限内补正技术缺陷,就应当允许让与人在合理期限内解决存在的技术缺陷及相关问题,而不要简单地将合同做解除等终止处理;受让人因此受到损失的,可以判令让与人赔偿。
  
  为实施修改专利法的决定做好准备。为了完善我国的专利制度,加强对专利权的保护力度,适应我国即将加入世界贸易组织的形势,今年8月25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专利法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并将于明年7月1日起实施。《决定》对现行专利法做了重要修改,其中与人民法院专利审判工作直接有关的部分主要有:一是将有关授予、宣告无效和维持专利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的行政决定,均纳入人民法院司法审查范围。二是规定利用本单位物质技术条件完成的发明创造,其专利申请权和专利权可以通过约定确定。三是将许诺销售确定为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所谓许诺销售,是指明确表示愿意出售某种产品的行为,包括展览、演示、广告等各种形式。四是规定专利权自公告之日起生效,改变了自颁发专利证书之日起生效的规定。五是规定专利管理机关有权对停止侵权的请求做出处理决定,当事人对该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赔偿问题,专利管理机关只能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六是规定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人民法院或者专利管理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做出的检索报告。依据这一规定,在审理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案件时,当事人出具了检索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不再中止审理。七是规定对专利侵权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式,特别是规定了可以参照专利许可实施费的倍数合理确定的方法。八是将民事诉讼法关于诉前财产保全措施的规定,扩大适用到诉前采取责令停止有关行为,加强了制止专利侵权行为的措施。九是规定为生产经营目的使用或者销售不知道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而制造并售出的专利产品或者依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应认定为侵犯专利权行为,但对能够证明其产品合法来源的,当事人可以不承担赔偿责任。各级人民法院应当组织审判人员认真学习、熟练地运用这些规定,审理好案件。北京市法院要及早调配充实审判人员,充分做好实施修改后的专利法的准备工作。
  
  注意准确掌握侵权纠纷的损害赔偿计算方法。对侵权案件的损害赔偿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已有的司法解释规定了三种计算方法。根据审判实践,我再作以下补充;一是在严格按照上述方法难以准确确定赔偿额时.原则上可以按照被告侵权商品的生产数量乘以原告产品的合理利润额作为原告损失额进行赔偿。二是被告有责任证明其侵权收益中属于生产成本应当扣除的数额,被告对该部分数额不能证明或者提供虚假证明的,推定其全部收益为非法获利赔偿给原告。三是对作者或者其他著作权人著作人身权的侵害,应当适用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形式,对不足以平复被侵权人精神损害的,可以根据具体案情,适当适用损害赔偿的民事责任形式。四是对定额赔偿,要严格掌握在被告的侵权行为确实造成原告损害,而原告损失与被告获利都不能计算的条件下适用;要按照权利的种类、内容、侵权的性质和情节等从严掌握定额赔偿的数额,最高定额赔偿额以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为宜。应当注意,对于一般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要按照侵权人的营业利润,而不要按照销售利润计算;对于完全以侵权为业的,可以按照其全部商品销售利润计算赔偿额。人民法院在计算侵权损害赔偿额时,应当对权利人的全部实际损失给予充分的赔偿,对于权利人直接用于调查、制止侵权行为的合理费用,可以计算在赔偿的范围内,但对进行诉讼的律师费用。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和世贸组织的有关规则,则不宜一律计算在赔偿范围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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