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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国广告协会
【发文字号】 中广协[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2-01
【实施时间】 2010-02-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7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国广告协会关于印发《中国广告协会章程》、《中国广告协会分支机构管理办法》、《中国广告协会会员管理办法》的通知(2010修订)

[接上页]

  (1)年广告营业额在600万元以上的广告公司;
  
  (2)年广告营业额在3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报社、电视台;
  
  (3)年广告营业额在10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网络公司;
  
  (4)年广告营业额在300万元以上,设有专门的广告经营机构的广播电台;
  
  (5)年广告营业额在100万元以上的杂志社、广告信息服务机构、广告调查研究机构、广告器材与设备企业等单位;
  
  (6)年广告费投入在500万元以上,设有广告宣传机构的工商企业。
  
  2、具有社团法人资格的广告行业组织和其他相关组织。
  
  (五)个人会员:具有较高的广告学术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学者、专家,并基本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
  
  1、出版过广告学术专著或在全国性报刊杂志上发表过广告论文,从事广告理论研究3年以上的研究员或副研究员;
  
  2、有广告及相关学科的专著发表,在高等院校从事广告教育3年以上的教授或副教授;
  
  3、从事广告策划、创意、设计或经营管理工作5年以上,获得过国家级优秀广告论文或作品奖或在全国性杂志、出版物上发表过广告论文的广告经营单位的工作者;
  
  4、取得国家有关单位认定的广告或与广告相关领域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者。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团体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团体的活动;
  
  (三)获得本团体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团体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遇到经营困难、矛盾有获得本会支持、帮助和法律援助的权利;
  
  (七)享有本会帮助提升会员单位品牌影响力的权利。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执行本团体的决议;
  
  (二)维护本团体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团体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团体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维护本会合法权益和形象。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团体,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2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团体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团体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 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团体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团体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团体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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