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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宜春市人民政府
【发文字号】 宜府发[2009]26号
【颁布时间】 2009-08-26
【实施时间】 2009-08-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298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4页 宜春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精简市级行政审批事项的通知

[接上页]

  45 4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许可 《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8 限修建国家规定等级公路和渡改桥的许可
  
  46 13 公路局 1 公路建设项目和公路修复项目竣工验收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50  
  
  47 2 公路建设项目施工的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 8  
  
  48 14 城乡规划建设局 1 城市规划区内建设项目选址审批 《城乡规划法》 5  
  
  49 2 建设用地许可审批 《城乡规划法》 5  
  
  50 3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审批 《城乡规划法》 5  
  
  51 4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核准 《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2  
  
  52 5 省管建筑工程项目施工许可 《建筑法》、《江西省建筑管理条例》 2  
  
  53 15 环保局 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登记表的审批(含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时的重新审批)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报告书6个工作日、报告表3个工作日、登记表即办件  
  
  54 2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验收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4  
  
  55 3 省厅权限内建设项目发生重大变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批(含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满5年方开工建设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重新审核) 《环境影响评价法》 3  
  
  56 16 质量技术监督局 1 目录范围内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0(产品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 建筑外窗和验配眼镜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
  
  57 2 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 40(产品检测时间不包括在内) 大米、小麦粉、可可制品、焙炒咖啡生产许可证委托设区市质监部门核发
  
  58 17 工商局 1 企业核准登记 《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办法》 4  
  
  59 2 企业集团登记注册 《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 4  
  
  60 3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1  
  
  61 4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核准 《外国(地区)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登记管理办法》 4  
  
  62 5 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核准登记 《关于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登记管理办法》 4  
  
  63 18 科技局(地震局) 1 建设工程抗震设防要求确定 《江西省防震减灾条例》 2  
  
  64 19 文化局 1 设立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审核 《娱乐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娱乐场所管理条例》 2  
  
  65 20 卫生局 1 医疗机构(含西医、中医、中西医结合医疗机构)设置及执业许可 《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49号) 12 增加了省级下放的部分权限,即三级综合医院和二级以上专科医院(不含省直医疗机构)的审批。
  
  66 2 公共场所卫生许可 《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 5  
  
  67 3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及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卫生审查与竣工验收(限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或由市政府授权有关部门审、核准或备案的建设项目;本辖区内跨县(市、区)行政区域的建设项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5  
  
  68 4 供水单位卫生许可 《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 5  
  
  69 5 餐饮服务许可 《食品安全法》、《关于做好餐饮服务许可证启用及发放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许〔2009〕257号)、《餐饮服务许可证》 5 从2009年6月1日起颁发
  
  70 21 外经贸委 1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批 《关于进一步下放外商投资企业合同、章程审批权限的通知》 1  
  
  71 22 消防支队 1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 《消防法》 自受理之日起一般工程5个工作日,重点工程10个工作日,徐专家论证的工程在论证下达后5个工作日审核完毕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72 2 建设工程竣工消防验收 《消防法》 自受理之日起10日内组织验收,验收后7日作出消防验收意见 适用于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装修、用途变更)等建设工程。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承担辖区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
  
  73 3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或开业前的前消防安全检查 《消防法》 受理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进行检查,自检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作出检查意见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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