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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天津市政府
【发文字号】 津政办发[2010]2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2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实施天津市知识产权战略纲要任务分工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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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七、实施知识产权保护工程
  
  (四十)健全市和区县两级知识产权行政执法保护体系,充实基层知识产权执法力量,加强行政执法能力建设。(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四十一)建立执法协作信息互享机制,建立部门间的定期沟通和重大案件会商、通报制度,形成联合执法协调机制和纠纷快速解决机制。(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公安局、市高法院、市检察院负责)
  
  (四十二)开展专利、商标、版权等各领域知识产权保护专项行动。完善我市专利、商标、版权、商业秘密、植物新品种、地理标志、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工作体系。(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文化广播影视局、市农委、天津海关、市公安局负责)
  
  (四十三)在制定天津市会展业相关规范性文件中,突出知识产权的监管和保护。(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负责)
  
  (四十四)引导和鼓励知识产权权利人到海关进行知识产权备案。加强海关知识产权保护监控体系建设。运用先进技术和风险管理手段,进一步提高主动查获侵权货物的能力。(天津海关、市商务委、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四十五)加强司法保护,完善司法鉴定、技术调查、专家证人和专家顾问等制度。(市高法院牵头)
  
  (四十六)建立政府、行业组织和企业共同参与的知识产权预警机制,对涉及重点企业、行业的重大知识产权争端和突发事件,制定应急预案,提供维权援助。(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负责)
  
  (四十七)加强商业企业知识产权试点工作,深化正版正货行动。(市商务委、市工商局、市版权局、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八、实施知识产权科学管理工程
  
  (四十八)建立和完善与专利、商标、版权等国家知识产权相关主管部门的合作会商制度。(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牵头)
  
  (四十九)充分发挥市知识产权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能,加强宏观指导和综合协调,形成相关部门协调有序、联动有力、齐抓共管的知识产权工作新格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牵头)
  
  (五十)加强区县知识产权工作协调机制,规范区县知识产权管理机构,加强人员配备。(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
  
  (五十一)开展知识产权强区试点工作,制定各具特色的知识产权战略实施推进计划,建设区县知识产权综合服务中心,加强对区县工业园区、重点企业等开展知识产权咨询、信息服务、维权服务和培训、资金支持。(各区县人民政府、市知识产权局负责)
  
  (五十二)充分发挥各类行业协会在行业自律和协调方面的重要作用,支持开展知识产权工作,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鼓励建立重点行业企业知识产权联盟,形成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牵头)
  
  九、实施知识产权支撑体系建设工程
  
  (五十三)制定《天津市专利促进与保护条例》、《天津市著作权保护条例》及其他知识产权领域的地方性法规。(市法制办、市知识产权局、市版权局负责)
  
  (五十四)强化知识产权政策导向,市各相关职能部门要根据重点领域、重点产业、重点区域、重大项目等的发展要求,进一步做好知识产权政策与产业政策、区域政策、科技政策、贸易政策、文化政策等的衔接。(市知识产权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科委、市商务委负责)
  
  (五十五)建立以知识产权创造和运用为核心的科技计划项目管理体系,将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绩效作为科技项目立项、科技奖励,以及工程技术中心、工程实验室、重点实验室、企业技术中心、高新技术企业等机构认定和复审的重要条件。(市科委、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负责)
  
  (五十六)以增强公共服务能力为核心,加快知识产权公共信息平台建设,建立专利、商标、版权等综合性知识产权信息服务平台。(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负责)
  
  (五十七)培育壮大动漫等核心版权相关产业,支持版权贸易,创办综合性国际化版权交易中心,促进版权产业发展。(市版权局牵头)
  
  (五十八)健全知识产权中介服务体系。扶持发展知识产权中介服务机构,大力发展知识产权代理、咨询、评估、鉴定、交易等中介服务,培育一批骨干知识产权中介机构。(市知识产权局、市工商局、市版权局牵头)
  
  (五十九)实施知识产权人才培育计划。建设市级知识产权培训基地,制定培训计划,广泛开展领导干部、公务员、企业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知识产权法律从业人员等的知识产权管理和业务培训。建立知识产权人才信息库。(市知识产权局、市人力社保局、市司法局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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