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各县、区人民政府,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抚政办发〔2009〕54号文件同时废止。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为进一步强化城市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城市管理长效机制,提高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满意度,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完善城市管理工作机制、提升城市管理水平为目的,通过建立和实施科学有效的监督考核和约束激励机制,更好地促进城区政府在城市管理工作中发挥主体作用,实现科学化、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管理,推动城市管理工作又好又快的发展。 二、考核范围 各区人民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三、考核内容及标准 (一)城市管理效能情况:主要考核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市政设施管理、园林绿化管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和发动社会力量参与城市管理工作等方面的工作成效。 1.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主要是城市临街建筑物立面变更、户外广告和商业牌匾、景观灯饰等方面规范管理的情况,城市道路、广场、居民区、城郊结合部环境卫生的日常作业和管理情况,市容环境卫生“脏、乱、差”的治理情况等。 2. 市政设施管理:主要是区管道路、桥梁、路灯、排水等市政设施的日常维修养护和路政管理情况。 3. 园林绿化管理:主要是区管城市公共绿地、道路绿化带和行道树等绿化设施的日常管护和公园管理情况。 4. 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主要是依据《抚顺市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办法》的规定,行使市容环境卫生、城市绿化、市政设施、城市规划管理、房屋拆改管理和部分公安交通占道、工商行政管理等方面处罚权的情况。 5. 社会评价情况: (1)市区二级市民投诉、政风行风热线、民心网、市长信箱等反映的城市管理问题办结情况。 (2)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城市管理问题建议、提案办结情况。 (3)对新闻媒体曝光城市管理问题查实情况。 (4)领导批示城市管理工作意见及上级转办、督办件的办结情况。 (5)公众对城市管理工作的社会问卷评价。 (6)社会化管理:主要是宣传、发动、组织、协调社会力量广泛参与城市管理,实施“门前五包”、组织冬季除运雪、开展义务植树、进行大环境清理等方面情况。 (二)重点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完成市委、市政府确定的涉及城市管理方面的工作目标、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部署的重点工作任务情况。 (三)基础工作完成情况。主要考核组织领导、基础资料管理、依法行政和工作宣传等方面的情况。 1. 组织领导:主要是城区政府(抚顺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是否切实把城市管理工作纳入政府的重要议事日程,列入城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城市管理的投入是否到位,长效管理机制是否建立,管理网络是否健全,管理责任是否落实,工作制度是否完善,城区人民政府在城市管理中的主体作用是否得到充分发挥。 2. 基础资料管理:主要是城市市容、环卫、园林绿化、市政设施等各类基础档案、资料是否健全、完整;是否及时按要求向上级对口部门上报各类专业统计报表、计划、总结和相关资料等方面情况。 3. 依法行政:建立健全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实行行政执法监督、行政执法责任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等制度建设情况,执法队伍建设、执法人员培训考核情况,行政处罚、行政许可、行政强制等方面的具体行政执法行为是否合法和适当,法律文书制作和案卷归档及行政诉讼、行政复议等方面内容。 4. 工作宣传:主要是城市管理社会宣传工作是否有力;是否落实日常报送信息制度化、重大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传送信息常态化等情况。 四、考核方法 (一)考核实行千分制,城市管理效能情况占750分,重点工作占150分,基础工作占100分;城市管理效能情况中各专项分值为:市容管理方面100分,环境卫生管理方面200分,市政设施管理60分,园林绿化管理160分,城市管理综合行政执法230分。 年度考核总成绩=每月城市管理效能考核的平均成绩+全年重点工作考核成绩+每月基础工作考核的平均成绩+社会参评成绩。 (二)考核采取日常专项检查和月综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日常专项检查由各专项考核组分别组织实施;月综合检查,由市城管办统一组织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