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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抚顺市政府
【发文字号】 抚政办发[2010]9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464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抚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抚顺市城市管理工作考核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3、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的,应当及时进行整修整饰。
  
  
  
  30分
  
  一级区域(示范区):
  
  1、发现悬挂、晾晒、摆放杂物,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3分。
  
  2、发现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每处扣0.3分。
  
  3、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未及时整修整饰的,每处扣1.5分。
  
  二级区域(标准区):
  
  1、发现悬挂、晾晒、摆放杂物,影响市容观瞻的,每处扣0.1分。
  
  2、发现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每处扣0.2分。
  
  3、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未及时整修整饰的,每处扣1分。
  
  三级区域(监控区):
  
  1、发现乱喷涂、乱张贴小广告的,每处扣0.1分。
  
  2、临街建筑物外部立面装饰残缺破损未及时整修整饰的,每处扣0.5分。
  
  
  
  牌匾标志
  
  管理
  
  一级区域(示范区)
  
  1、制定牌匾标志设置规划和标准。
  
  2、牌匾标志位置设置得当,造型、规格、色彩与周边环境相协调,保持版面完好、整洁、美观。
  
  3、灯饰配置应当齐全,保持整洁完好。
  
  4、残缺、破损的牌匾标志应当及时维修更换。
  
  20分
  
  1、无牌匾标志设置规划和标准的,扣3分。
  
  2、未按规划和标准设置的,每处扣0.5分。
  
  3、牌匾标志残缺、破损及字体残缺的,每处扣0.3分。
  
  4、灯饰设施残缺、破损的每处扣0.3分。
  
  2010年城市管理(市容管理方面)考核实施细则[1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分值
  
  计分标准
  
  
  
  牌匾标志
  
  管理
  
  二级、三级区域(标准区、监控区)
  
  1、牌匾标志位置设置得当。
  
  2、牌匾标志保持版面完好、整洁、美观。
  
  
  
  1、牌匾标志位置设置不当的,二级区域每处扣0.2分;
  
  三级区域每处扣0.1分。
  
  2、牌匾标志残缺、破损及字体残缺的,二级区域每处
  
  扣0.2分;三级区域每处扣0.1分。
  
  
  
  景观灯饰
  
  设施管理
  
  景观灯饰设施保持完好,不得残缺、破损;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按规定要求亮灯。
  
  10分
  
  一级区域(示范区)
  
  景观灯饰设施残缺、破损的,每处扣0.5分;在节假日、重大活动期间不按规定要求亮灯的,每处扣0.5分。
  
  
  
  落实门前
  
  五包
  
  在9条重点街路上的临街单位实行门前 “包净化、包绿化、包亮化、包美化、包秩序”,要落实直接责任人,做到定人、定岗、定时、定责、定管理制度。
  
  30分
  
  1、未与临街单位签订责任状落实“门前五包”制度的,每处扣1分。
  
  2、 未按规定落实“门前五包”内容的每漏一项扣0.5分。
  
  3、临街单位未落实“门前五包”责任的,每处扣0.2分。
  
  
  
  信访投诉
  
  及时有效办理市长公开电话、信访投诉、政风行风热线、民心网等方面转办件以及上级督办事项和媒体曝光的问题,办理质量符合要求,反馈及时。
  
  10分
  
  1、 办理质量不符合要求的,每件扣1分。
  
  2、 未及时反馈的,每件扣0.5分。
  
  2010年城市管理(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考核实施细则[200分]
  
  
  
  
  
  考核项目
  
  考核内容及标准
  
  分值
  
  计分标准
  
  
  
  街路清扫
  
  保洁
  
  
  
  1、按规定时间和标准对街路进行清扫保洁作业,如遇大型活动,相关路段要进行延时保洁。道路清扫保洁作业质量要求达到“六无、七净”,即无垃圾污物、无浮土和明显粪迹、无人畜粪便、无砖瓦石块、无碎纸果皮果核、污水井口无脏物;路面净、人行道净、路边石净、污水井口净、树根净、电线杆根净、墙根净。人行道要见本色。
  
  2、清扫、保洁作业时清扫的垃圾污物应及时收集、运送到指定容器存放。严禁将垃圾浮土扫入或者倒入雨水井、绿化带内、河堤下和桥下,严禁焚烧树叶和垃圾。
  
  3、对由于路面污水井清掏、花坛绿地改造等原因造成路面污染的问题,应及时协调有关方面限期解决。
  
  4、清扫保洁人员作业时按要求着标志服和佩戴安全防护标志,并配备符合作业要求的工具。
  
  40分
  
  1、未按要求时间守岗保洁或在岗但不履行保洁职责,发现一人次扣0.1分;未按要求进行延时保洁的扣1分。
  
  2、对已明确清扫保洁责任的道路,擅自撂扫的,每条路扣5分;同一条路有2次以上弃扫、弃保的,扣罚该路段全年预留作业经费。
  
  3、清扫保洁不达标,路面有杂物的,以香烟盒大小为单位,每个单位杂物扣0.1分。暗检路段三、四级路200延长米1个系数,每超过1个扣0.1分;步行街50延长米1个系数,每超过1个扣0.1分;如发现路面有污物,清扫人员正在作业,不予扣分。
  
  4、清扫保洁不达标,发现道路有遗撒或明显浮土等污染,以宽度10厘米、长度1米为计量单位,每1延长米扣0.1分。人行道未见本色的每1延长米扣0.1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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