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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分局: 为了进一步提高行政审批效率,方便企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按照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和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09]89号)的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现对行政许可程序《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38-2-05)进行修改。修改后的程序允许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换证的同时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内容。 各分局在上述行政许可工作中务必坚持依法行政,加强审核,严格把关,确保相关工作严肃、公正、合法、有效。 附件:修改后的《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38-2-05) 二〇一〇年四月八日 药品零售企业经营许可证核发 (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许可项目名称: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 编号:38-2-05 法定实施主体: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 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5号第十四条) 2.《医疗用毒性药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3号 第五条、第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0号第十七条) 4.《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42号 第三十一条) 5.《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20号) 6.《药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令第6号第十九条) 7. 关于实施《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暂行规定》的公告(京药监发[2004]20号) 8. 关于印发《北京市开办药品零售企业验收实施标准(试行)》的通知(京药监市[2004]167号) 9.关于印发《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实施细则》的通知(国药管市[2000]526号) 10.关于印发《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经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5]527号) 11.关于印发《药品GMP认证检查评定标准》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7]648号) 12.《关于做好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工作的通知》(国食药监安[2009]75号) 13.《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有关事项的通知》(京药监市[2009]89号) 收费标准:不收费 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不含送达期限。药品零售企业申请换证并同时申请变更《药品经营许可证》内容的,按期限最长的许可项目的期限计算) 受理2个工作日 审核9个工作日 复审2个工作日 审定2个工作日 受理范围:由企业所在地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分局受理。 许可程序: 一、申请与受理 企业登陆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企业服务平台进行网上申报,并根据受理范围的规定,申请人需提交以下申请材料: 1.《北京市药品零售企业换证申请表》; 2.《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件及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4.《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复印件; 5.企业注册地址地理位置图、营业场所平面图(注明面积)、仓库地理位置图、平面图及房屋产权或使用权证明; 6、企业法定代表人、企业负责人、质量负责人的个人简历、学历证明、身份证原件、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质量负责人的执业资格或职称证明原件、复印件(核对后退回原件); 7、依法经过资格认定的药学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及聘书; 8、企业质量管理文件目录、存储设施、设备情况; 9、药品零售连锁企业总部申请换证的,还需提交所属连锁门店情况汇总表; 10、申请材料真实性的自我保证声明,并对材料作出如有虚假承担法律责任的承诺。 11、申请企业申报材料时,申请人不是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本人的,企业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2份; 12、药品零售连锁企业申请核准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还应提供下列材料(单独装订): ⑴《零售连锁企业经营特殊管理药品申请表》(一式两份,网上申报); ⑵《行政许可决定书》(批准经营第二类精神药品)、《批复》(批准经营毒性中药饮片)复印件; ⑶ 企业特殊管理药品组织机构框架图及各部门负责人名单; ⑷ 企业和门店负责人、质量负责人、专门从事特殊管理药品经营人员简历及学历、职称、执业药师等资质证明复印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