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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发文字号】 京药监市[2010]49号
【颁布时间】 2010-04-08
【实施时间】 2010-04-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3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调整药品零售企业《药品经营许可证》换证程序有关事宜的通知

[接上页]

  2.在制作证件的同时将行政许可结果登陆市药品监督局数据库,由办公室上网公布。
  
  3.装订成册,立卷归档。
  
  期限:3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七、送达
  
  标准:
  
  1.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准予许可的,如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连锁经营方式的,还需携带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特殊管理药品的《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凭《受理通知书》领取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整改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
  
  2.涉及第二类精神药品、毒性中药饮片经营范围的,在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时,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批复》原件一并收回;
  
  3.及时、准确通知申请人许可结果,并在《送达回执》上的签字、日期、加盖的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准确、无误;
  
  4. 将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送达回执》移交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将收回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或《批复》原件移交市局安全监管处审核人员。
  
  岗位责任人:市药品监督局分局送达窗口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1.送达窗口人员负责通知申请人携带《受理通知书》、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对准予许可的,如企业申请换发《药品经营许可证》的同时申请变更企业名称、注册地址、连锁经营方式的,还需携带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领取新核发的《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新的《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收回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或《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或《行政许可决定书》或《批复》;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注明日期,加盖北京市药品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专用章。
  
  2.送达后3日内将收回的原《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原《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送达回执》移交市场监督科人员,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立卷归档;将收回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原件或《批复》原件移交市局安全监管处立卷归档。
  
  3.送达日期满10日,申请人未领取《药品经营企业换证整改通知书》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的,分局送达人员将有关批件用邮寄方式送达,将邮寄送达凭证贴在《送达回执》文书备注栏内。
  
  4.3个月内申请人未领取《药品经营许可证》正副本、《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认证证书》,分局受理办应出具相应说明材料,并将说明材料移交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双方在网上填写《行政许可移送表(二)》下部电子签章,由市场监督科审核人员立卷归档。
  
  期限:7个工作日(为送达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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