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2010年第3号)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已经2010年4月1日西藏自治区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西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4月1日 西藏自治区消防条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保护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维护社会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活动。 第三条 自治区消防工作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位全面负责、公民积极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事业所需经费单列,纳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各单位应当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消防工作。 第八条 自治区引导、支持社会力量开展消防科学研究、技术创新,鼓励使用先进的消防技术和设施。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 第十条 每年的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安全宣传活动日。 第十一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在火灾预防、报告重大火灾隐患、消防科技研究、参加灭火以及应急救援等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实施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 (二)制定消防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火灾事故责任追究制; (四)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 (五)组织消防安全评估,整治重大火灾隐患; (六)定期研究解决消防安全保障、消防安全管理、灭火及应急救援、消防监督检查等事宜;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三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组织、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组织、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灭火演练; (三)组织、参与消防安全检查、巡查,报告重大火灾隐患; (四)组织、参与火灾隐患治理; (五)组织、参与火灾扑救;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开展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二)监督、指导单位和个人做好火灾预防; (三)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扑救; (四)参加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 (五)参加火灾事故的调查处理;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五条 公安派出所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开展日常消防监督和消防安全知识宣传教育; (二)对辖区内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以及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自治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规定范围内的单位进行消防安全监督检查; (四)组织、参与火灾事故现场保护,协助调查火灾事故;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十六条 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将消防知识纳入各级各类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教育与培训内容。 第十七条 新闻出版、广播影视、报刊杂志、网络传媒等单位应当义务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知识的宣传。 第十八条 村(居)民委员会主要履行下列消防工作职责: (一)在乡(镇)人民政府、公安机关以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指导下做好消防宣传教育工作; (二)对村(居)民住宅区、麦场的消防安全进行检查、巡逻,发现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