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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附件:1、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2、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申报书(略) 3、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通用部分) 附件1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和管理,促进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提升我国临床医疗水平,提高医疗服务能力,实现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发展,满足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医疗保健需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是卫生部根据医疗卫生发展需求,组织专家评估产生的,代表我国医疗技术和管理水平,具有医疗能力强、医疗质量高、管理规范等特点的医疗专科;在临床医疗服务体系中居于技术核心地位,也是国家医疗质量管理、人才培养和技术推广的基地。 第三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按照专科优势和水平分为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和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国家I级临床重点专科在全国范围内突出综合优势和整体水平,代表全国最先进的医疗技术水平和服务能力,国家II级临床重点专科突出临床技术特色,在重点方向上有所突破。 第四条 卫生部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评估、管理和考核工作。 第五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依据《医疗机构诊疗科目名录》设定,主要包括二级临床科目、部分一级临床科目及少数与临床医学相关的科目。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六条 卫生部成立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评估专家库及评估纪律检查小组。 第七条 委员会主任由部领导担任,副主任由卫生部医政司司长担任,委员由卫生部相关司局负责人、相关学协会负责人、医疗管理专家及著名医学专家等担任。委员会负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组织领导。 第八条 办公室设在卫生部医政司,负责组建评估专家库,以及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的具体组织和实施。 第九条 评估专家库由专业技术专家库和医疗管理专家库组成。 第十条 进入专业技术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本专业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在本专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三级以上医院并担任相应专业高级卫生技术职务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一条 进入医疗管理专家库的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较高的学术水平和丰富的知识,熟悉医疗管理领域的国内外发展动态,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二)受聘于医疗机构并在院级管理岗位工作5年以上; (三)有良好的科学精神和职业道德,作风正派; (四)身体健康状况能够胜任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工作。 第十二条 专家库成员聘用期为5年。如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由委员会终止其聘任: (一)违反评估纪律的; (二)因健康原因不能胜任评估工作的; (三)变更与所在单位聘任关系的; (四)发生重大医疗事故的责任人; (五)受刑事处罚或纪律处分的。 第十三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由驻卫生部纪检监察部门、相关学协会人员组成,负责全程监督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以确保评估工作的公平、公正。 第三章 申报 第十四条 符合下列条件的医院医疗科室,可以以医院为单位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 (一)所在医院为三级医院; (二)能独立并常规开展本专业诊疗技术,整体技术水平处于国内先进行列; (三)学科带头人在国内本专业学术领域有较高的知名度,在专科发展中能起领头作用; (四)人才形成梯队,年龄结构、知识结构、职称结构及学历结构合理,有一支素质较高的后备人才队伍; (五)具有满足本专科业务需要的设施和设备; (六)有独立病区,病床使用率≥85%,独立开展的必备诊疗技术项目≥95%,能够开展全部重点专科诊疗技术,住院患者中危重症患者比例≥60%,具有较强的医疗服务和医疗技术辐射能力。 第十五条 医院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时要充分考虑所申报专科在全国的优势,切实做到既积极申报,又有的放矢。 第十六条 申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医院,应向所在地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申报书》; (二)能够说明专科水平的文字说明材料及相关资料复印件,复印件需加盖单位公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