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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海南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琼卫医[2010]41号
【颁布时间】 2010-04-20
【实施时间】 2010-04-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6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海南省卫生厅关于开展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七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辖区内申报医院的指导和监督,对医院提交的材料进行初评,并进行现场检查,在符合条件的医院《申报书》上签署同意意见,报送办公室。
  
  第十八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要确保辖区内医院申报和初评工作的公平公正,并确保医院申报的材料真实有效。
  
  第四章 评估
  
  第十九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原则;择优选拔原则;实事求是、统筹兼顾原则。
  
  第二十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包括资料审核、集中答辩、现场检查、名单公示和公布。
  
  第二十一条 办公室对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上报的资料进行审核,不符合申报条件或未按照申报要求上报的,予以退回。审核合格的,进行集中答辩。
  
  第二十二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相应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成答辩评比专家组,对申报单位进行集中答辩评比,根据答辩结果,经答辩评比专家组合议,确定进入现场检查的单位名单。
  
  第二十三条 办公室从专家库中抽取专业技术专家和医疗管理专家,组建现场检查专家组,对通过集中答辩评比的申报单位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内容包括听取汇报、分组检查、查阅资料和问卷调查等。
  
  第二十四条 办公室根据申报单位现场检查结果,组织专家合议,依据专科的技术水平、医疗质量和发展潜力,提出建议名单,报委员会审定,并进行公示后,评定为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由卫生部颁发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证书和牌匾。
  
  第二十五条 评估纪律检查小组监督评估的全过程,保证评估工作公开、公平、公正进行,评估人员和评估专家应严格遵守评估纪律。
  
  第二十六条 申报单位不得弄虚作假。凡在评估过程中弄虚作假的,一经查实,取消其评估资格;已经评定的,予以撤销,并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或纪律处分并通报。情节严重的,取消申报单位一个评估周期内的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答辩评比和现场检查专家有下列情形的,应予回避:
  
  (一)专家来自被评估医院的;
  
  (二)专家与被评估医院有直接利害关系的;
  
  (三)卫生行政部门和被评估医院提出的其他合理理由的。
  
  第二十八条 专家在评估过程中,因违反评估纪律,造成不良后果的,由卫生部取消其参与卫生部各类专业评估的资格并通报到所在单位。对违反评估纪律的工作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第五章 管理
  
  第二十九条 当地卫生行政部门应积极将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医疗卫生事业发展规划,制定相应的配套政策和措施,保证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的良性运转,发挥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应有的工作职能。
  
  第三十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所在医院要加强对重点专科的建设和管理。
  
  第三十一条 卫生部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进行年度检查,检查主要内容包括医疗技术水平的发展、临床服务能力的提高、专科辐射能力的发挥、人才队伍的建设等。
  
  第三十二条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实行动态管理,五年为一个评估周期。期末考核不合格的,撤销其临床重点专科称号,并取消其下一周期的申报资格。
  
  第三十三条 卫生行政部门在医院评审、专科技术准入、科研立项、继续教育、相关培训基地认可、评先评优和专科医务人员学术任职、国际交流、评先评优等方面对国家临床重点专科给予一定的政策倾斜和激励,并争取财政经费支持。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根据此管理办法制定辖区内临床重点专科评估管理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由卫生部负责解释。
  
  附件3
  
  国家临床重点专科评估试点评分标准
  
  (通用部分)
  
  一、 本标准分五个部分,实行量化千分制,其中“基础条件”占100分,“医疗技术队伍”占200分,“医疗服务能力与水平”占400分,“医疗质量状况”占200分,“科研与教学”占100分。
  
  二、 标准中的相关技术指标,如无特别注明,均指评估时上一年度的数据。
  
  三、 标准中部分指标内容可累积计分,但最后得分不超过标准分。
  
  四、 “基础条件”中对床位数有专项要求的,服从专项要求标准。
  
  五、 学科带头人是指具有正高级职称、专科临床水平高、教学和科研组织管理能力强、能带动学科持续发展和梯队建设的专科负责人。
  
  六、 学科骨干是指在专科内某一专业发展方向具有较高学术和技术水平、作为学科带头人后备力量的正高级职称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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