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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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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切实抓好对干警职工的廉政、勤政教育
  
  4、把理想信念教育和反腐倡廉教育贯穿于全系统各类培训之中,纳入学习计划,结合加强政风建设教育纳入干警职工在职培训计划,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年至少为干警上一次廉政党课或作一次反腐倡廉形势报告。(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监狱、劳教所党委)
  
  5、充分利用典型案例,开展教育活动。积极开展“身边人说身边事”的示范教育活动,采取案件剖析、以案说法等形式,分析案发原因,认清危害后果,吸取教训,教育警示司法行政工作人员防微杜渐、依法行政、公正执法、文明服务。要加强对行政许可相对人、监所企业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协作对象、服刑、劳教人员及其家属进行干警廉政规范的宣传活动。(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监察室、法规处,监狱、劳教所纪委)
  
  (六)加强廉政文化建设
  
  6、总结廉政文化建设活动的经验,在全市司法行政系统开展演讲、书法、绘画、征文、文艺汇演等多种形式的廉政文化活动,推动司法行政特色鲜明的廉政文化建设。落实“五五”普法规划,开展面向全社会的廉政法制宣传教育,加强对党员干部的廉政法制教育。教育、引导法律服务工作者增强依法执业、公正说法意识。(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局机关党委、组人处、公管处、律管处、宣教处、法援处)
  
  三、不断加强反腐倡廉制度建设
  
  (七)建立健全党内民主和党内监督制度
  
  7、进一步完善和落实各级领导班子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做到任务、责任明确,分解到人。一把手对本单位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抓好惩防腐败制度的总体落实工作;班子成员在抓分管业务工作的同时,抓好分管工作方面惩防腐败制度的落实。局党委每年组织对下级党委班子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领导干部的评优挂钩,对完成不力的领导班子、领导干部要进行责任追究。(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相关单位)
  
  8、重点加强监狱、劳教单位的民主集中制制度建设。健全党委领导下的行政首长负责制,进一步强化党委的集体领导。严格“三重一大”集体决策制度,明确重要事项范围。探索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和任用重要干部票决制。落实《关于在党的地方和基层组织中实行党务公开的意见》,健全党内通报、情况反映、重大事项决策前征求意见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局纪委)
  
  9、完善领导干部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实行领导干部家属子女出国留学、定居情况、购置房屋、参与投资相关情况的报告制度。健全述职述廉制度,并分层次对领导干部进行述职述廉测评。测评情况要存入廉政档案,作为对干部提拔任用和奖惩的重要依据。(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
  
  (八)建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制度体系
  
  10、严格执行中央选拔任用干部有关规定,健全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和管理、监督、考核制度。完善干部交流、轮岗、回避制度,推行人财物管理等重要岗位中层干部任期满定期交流轮岗制度,严格执行监狱、劳教所中层干部、重要岗位业务人员定期轮岗交流的规定。完善用人机制,坚持机关公务员、监狱劳教警察及事业编制人员凡进必考、公开公平、择优录用原则,建立新招录干警勤廉宣誓和基本法纪考试制度。建立勤政廉政评价办法,修订完善机关公务员工作绩效考核奖惩、岗位责任追究制度。建立干部监督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建立完善干部任用前征求纪检监察部门意见工作制度。(牵头单位:政治部,责任单位:局纪委、组人处、监察室、机关党委、法规处)
  
  (九)建立健全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
  
  11、落实“收支两条线”规定,彻底清理整顿“小金库”,加大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和专项工作资金以及下属各协会会费的监管力度。(牵头单位:计财处;责任单位:监管处、劳教管理处、公管处、法援处、律管处)
  
  12、健全预算制度,细化预算编制,加强监督管理。指导健全律师事务所、公证处、法律服务所、司法鉴定所的财务管理制度,完善法律援助经费和各项专项工作经费管理制度。(牵头单位:计财处、监察室;责任单位机关党委、组人处、公管处、律管处、法援处、基层处、劳教管理处、宣教处)
  
  13、规范监狱、劳教所基层执法。完善办理监狱减刑假释呈报审批、劳教所暂予所外执行、加减刑期、提前解教、所外就医、所外执行、离所探亲以及禁闭、严管、戒具使用管理的具体制度。健全服刑人员、劳教人员日常考核计分、立功(记功)呈报、安排会见和通信、场所调动、工种安排等环节的工作规范和程序。(牵头单位:法规处;责任单位:监管处、劳教管理处、监狱、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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