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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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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建立健全保障制度落实的惩戒追究机制
  
  14、各级党委要根据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要求和责任追究的规定,认真履行职责,强化各项制度的执行力,加强对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障惩治和防范腐败各项制度落实的检查和惩戒追究机制,包括制度不落实、决策失误、执法过错、用人失察、失职渎职、违规违纪等方面追究惩戒制度,并根据责任范围、内容、方式、程序和责任追究,以不断提高制度的执行力和制约力,切实发挥制度对预防腐败的保证作用。(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办公室、政治部、机关党委、法规处和监狱、劳教所党委)
  
  四、抓住反腐倡廉的关键环节,加强制约和监督工作
  
  (十一)加强对领导干部特别是局直属单位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监督
  
  15、要对各级领导干部遵守政治纪律情况,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情况和领导干部个人廉洁自律情况加强监督检查。严格执行《廉政准则》,进一步加强对领导干部个人重大事项报告、述职述廉、民主评议、警示谈话、诫勉谈话、回复组织函询等制度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认真监督领导班子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情况,监督领导班子贯彻实行民主集中制包括议事规则的情况,监督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行使权力的情况。(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和机关党委、监狱、劳教所党委)
  
  (十二)加强对重点环节、重点单位权力行使过程的监督
  
  16、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监督。严格落实《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监督检查办法(试行)》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加强对干部选拔任用全过程的监督,有效防范考察失真和干部“带病上岗”。严肃查处跑官要官、买官卖官等问题,坚决整治用人上的不正之风。(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组人处)
  
  (十三)落实党内监督条例
  
  17、切实改进民主生活会的方式方法,增强党内政治生活的原则性,积极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加强领导班子成员之间相互监督。坚持党员领导干部参加双重组织生活会制度,接受党员群众的监督。推进党务公开,尊重党员主体地位,落实党员在党内监督中的责任和权利,营造党内民主讨论环境。认真贯彻《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切实保障党员批评、建议、检举等权利。(牵头单位:局纪委、政治部;责任单位:组人处、机关党委、律协党委、监狱和劳教所党委、机关和基层党支部)
  
  18、建立健全纪检机关与政治部门有关情况通报制度。(责任单位:纪委、政治部)
  
  19、加强对各基层单位贯彻省、市委和市局重大决策、加强反腐倡廉建设情况的监督检查,特别是局直属单位党委班子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情况的检查,推动司法行政工作和反腐倡廉建设。(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政治部和机关党委、监狱党委、劳教所党委)
  
  (十四)构建行政监督网络
  
  20、认真贯彻《行政监察法》及其《实施条例》,充分发挥行政监察的职能作用。深入开展执法监察,重点加强对《警察法》、《律师法》、《公证法》、《行政许可法》、《公务员法》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深入开展行政效能监察,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司法考试监察工作。拓展行政监察领域和范围,开展对行政、事业编制法律服务机构及人员的监察工作。(牵头单位:局纪委;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律管处、公管处、组人处、各监狱、劳教所)
  
  21、加强法制监督检查工作,发挥法制部门的监督作用。健全并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对违法行政情况进行严肃查处,总结经验,通报情况,不断提高执法水平。依法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警务督察机制,对违反警风警纪行为进行追究。制定警务督察各项工作规定,认真开展督察工作。(责任单位:局纪委、法规处、警务处、各监狱、劳教所)
  
  (十五)拓宽外部监督渠道
  
  22、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政协民主监督。主动征求人大、政协对司法行政工作的监督意见,认真办理人大、政协的提案和建议,积极配合人大、政协的检查和视察。建立健全行业行风监督员机制。自觉接受司法机关的监督。加强与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的沟通与联系,健全并完善监狱、劳教所与驻所检察室联席会议制度。(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机关党委、法规处、组人处、公管处、律管处、法援处、基层处、监管处、劳教管理处、各监狱、劳教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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