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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57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中共宁波市司法局党委关于印发《宁波市司法行政系统贯彻落实中央(建立健全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五年工作规划)实施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23、自觉接受群众和社会监督。认真贯彻《国务院信访条例》和《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健全信访举报工作机制、涉法涉诉信访和法律援助工作机制,保障公民权利,做到应援尽援。设立公开举报电话、举报箱和电子邮箱。建立健全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所政务公开、所务公开、领导定期接待群众来访制度。积极开展和参与民主评议活动,重视和支持新闻媒体正确开展舆论监督。认真实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深化政务公开和所务公开。(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监察室、法规处、组织处、公管处、律管处、法援处、基层处、各监狱、劳教所)
  
  五、深化体制机制改革,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
  
  (十六)认真落实上级部署的各项改革措施
  
  24、推进干部人事改革,完善干部选拔任用制度,完善财务管理制度。推进行政审批改革,完善行政许可实施和监督管理制度。(责任单位:政治部、组人处、计财处、法规处)
  
  (十七)推进司法行政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
  
  25、深化监狱体制改革,深化劳动教养管理模式改革,深化社区矫正工作,健全社区矫正工作流程和内部管理制度。深化律师制度改革,贯彻新修订的《律师法》,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制度、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律师管理工作体制和律师收费制度。深化公证制度改革,完善公证制度规范体系、监督管理体系、执业保障体系和组织体系。完善司法考试制度改革成果,深化司法鉴定行业管理模式改革,加强法律援助的规范化、制度化建设。(牵头单位:办公室;责任单位:监管处、劳教管理处、律管处、公管处、法援处、法规处)
  
  26、抓好司法行政规章的立、改、废工作,及时制定、修改相关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责任单位:办公室、法规处)
  
  六、不断推进政风、警风、行风建设
  
  (十八)加强司法行政机关政风建设
  
  27、不断提高服务质量、服务水平和服务效率,努力把司法行政机关建设成为公共服务型机关。认真参加“民主评议机关”活动,接受广大群众监督和民主评议。开展行政效能专项治理,重点纠正拖拉疲沓、效率低下、推诿扯皮等突出问题,推进勤政建设。推行行政问责制,试行绩效管理制度,建立和完善岗位责任、服务承诺、办事公示、限时办结、投诉受理、绩效考评、责任追究等机制,促进机关公务员依法高效履行职责。大力推进创建人民满意基层司法所活动,在司法所长和人民调解员培训中要加强廉洁自律和勤政为民的教育。(责任单位:办公室、监察室和相关处室)
  
  (十九)加强警风建设
  
  28、进一步端正监狱和劳教工作的指导思想,把降低刑释解教人员重新违法犯罪率作为衡量监管工作的首要标准,进一步解决“以管代教”,“重管理、轻教育”和“重生产、轻改造”的问题,克服片面追求经济效益的倾向,发挥劳动在教育中的作用。深入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切实解决监狱、劳教执法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认真执行“双六条禁令”,严肃查处违反禁令的行为。健全完善狱内、所内安全稳定长效机制,确保监狱、劳教所持续安全稳定。(责任单位:纪委、警务处、监管处、劳教管理处)
  
  (二十)加强法律服务业行风建设
  
  29、强化行政监管和行业自律,加快诚信体系建设,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和执业资格退出机制,促进法律服务行业“诚信为民”。建立行风建设责任制,不断深化完善法律服务队伍党建工作。加强公证执业监督,规范公证执业行为。加强对基层法律服务人员的管理。建立司法鉴定行业资质评价、诚信等级和质量保障机制,建立完善的执业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执业行为。规范法律援助受理、审查、指派等工作程序和办案补贴发放标准,健全服务质量监督、检查、投诉、通报和评估制度,提高法律援助质量。行风整顿与教育内容要纳入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公证员、司法鉴定从业人员和法律援助等队伍的每年继续教育内容,作为一门必修课程安排专题学习。(牵头单位:监察室;责任单位:公管处、法规处、律管处、基层处、法援处)
  
  七、充分发挥惩治的重要作用,严肃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二十一)坚决查处违纪违法案件
  
  30、继续以查办滥用职权、贪污贿赂、腐化堕落、失职渎职的案件为重点,严肃查处违反政治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组织人事纪律的案件,严肃查处违反民主集中制造成严重后果的案件,严肃查处隐匿、侵占、转移、国有资产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监狱、劳教执法权索贿受贿、徇私舞弊、充当黑恶势力“保护伞”的案件,严肃查处玩忽职守导致监管和生产安全事故的案件,严肃查处利用行政许可权、法律服务行业监管权谋取私利的案件,严肃查处司法考试组织实施中违纪违规的案件,严肃查处公证不公和虚假鉴定的案件。严肃查处监狱劳教单位生产经营活动中商业贿赂、贪污受贿、挥霍浪费等经济违纪案件。(责任单位:局纪委、监察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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