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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政府
【发文字号】 渝府发[2010]44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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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切实加强行业协会建设。要加强供销合作社系统行业协会建设,增强服务功能,强化行业自律,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诚信建设。推进协会内部改革,建立健全规范的运行机制。各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积极组织,开展专业技术培训、推广新产品新技术、发布市场信息、举办产销对接等活动。围绕当地优势特色产业,牵头组建农产品专业协会。供销合作社系统农资、果品、再生资源、烟花爆竹等行业协会要在制定产业政策、行业规划、产品标准等方面发挥作用,促进行业内部公平竞争和有序发展。行业协会接受行政机关委托开展的业务活动或提供的公共服务,行政机关应支付相应的费用。
  
  (五)继续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为农服务的前沿阵地,只能加强,不能削弱。根据县域经济发展特点和城镇建设规划要求,扶持培育一批辐射带动能力强的基层社;改革改制后,有剩余财产的基层社采取吸纳股份、联合合作等形式,改造重组为新型基层社;已经资不抵债或破产关闭的基层社由供销合作社领办的具有一定规模和实力的专业合作社、综合服务社替代其职能,承担为农服务功能,保持供销合作社完整的组织体系。基层社要完善利益分配机制,对农民让利优惠和二次返利,同农民结成利益共同体。基层社改革改制后的剩余财产由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行使所有权和管理权。
  
  (六)创新供销合作社管理体制。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认真履行指导、协调、监督、教育、培训职能。市供销总社作为全市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要贯彻执行党和政府有关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方针政策,指导全市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指导推进全市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参与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处于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建设中承上启下的关键环节,是农村现代流通网络建设和合作经济组织发展的组织者、推动者和操作者,承担着为“三农”服务的重要任务;要适应新形势,探索建设“一区(县)一社”的新型供销合作组织体制;要推进开放办社,广泛吸纳龙头企业、合作经济组织、专业大户作为成员社,壮大供销合作社队伍,共同为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服务。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要切实行使社有资产出资人职责,组建社有资产管理公司,授权经营管理社有资产;要监督社有企业依法合规经营,加强内部管理和风险控制,实现资产保值增值;要建立与绩效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调动管理者与经营者的积极性。
  
  (七)进一步深化社有企业改革。社有企业是供销合作社增强实力的“造血器官”,是服务“三农”的经济支柱。深化社有企业改革,建立健全社有企业股权结构管理制度,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创新监管体制,形成科学的决策机制、高效的经营机制、开放的用人机制、灵活的分配机制、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为农服务的骨干龙头企业,供销合作社要保持控股地位。鼓励具备条件的社有企业在境内外资本市场上市。社有企业要积极参与农业产业化经营,依托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建立规模化、优质化的农产品生产基地,实现生产、加工、销售紧密结合,提高农产品附加值,返利于农,增加农民收入。要调整优化社有资本布局,加大改制重组力度,促进优势资源向骨干企业集中,加快内部整合和外部联合,着力培育主业突出、市场竞争力强、行业影响力大的农产品、农资、烟花爆竹及日用品、再生资源企业集团。按照国家和市政府有关规定,本着诚信、规范、透明操作的原则,支持市拍卖中心有限公司参与农村土地经营权、林权流转和国有资产交易中介服务。支持社有企业参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以及农超对接、家电下乡、以旧换新等工作。
  
  四、加快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扶持政策
  
  (一)扶持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和“新网工程”建设。市财政加大对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和“新网工程”的支持力度,对中央安排配套资金的,及时足额安排配套资金。区县(自治县)政府要视财力情况,适当安排扶持资金。
  
  (二)创新金融保险服务。农业银行、农业发展银行、国家开发银行、重庆农村商业银行的小额贷款要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倾斜,允许以自有资产或社员联合担保办理贷款。支持供销合作社领办、符合条件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开展资金互助社和互助合作保险试点工作。支持市供销总社牵头组建小额贷款公司。鼓励供销合作社的企业法人按照市场准入条件参与组建村镇银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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