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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三)支持社有企业改制重组。经市、区县(自治县)供销合作社批准的社有企业改制重组,涉及社有资产包括基层社剩余资产在社有全资公司间调整或划拨过程中发生的土地房屋权属转移,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175号)要求以及市政府有关政策规定,免交契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按《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59号)规定办理。 (四)妥善解决部分供销合作社土地房产历史遗留问题。因历史原因,供销合作社部分土地房产至今尚未确权办理产权手续,全市各级国土房管、规划、城乡建设部门应尊重历史,注重现实,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供销合作社企业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土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土地出让收益按照“收支两条线”的原则返还供销合作社,用于改善农村流通基础设施和供销合作事业发展。 (五)建立完善化肥淡季储备贴息制度。市、区县(自治县)应建立一定数量的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财政应加大对化肥淡季商业储备贴息的支持力度。 (六)支持供销合作社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供销合作社按照合理布局建设农产品交易市场、特色产品专业市场、区域配送中心,需要新征土地的,享受国家和市政府有关优惠政策。 (七)切实解决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问题。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并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原企业职工,可由本人申请,以企业失业职工身份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对关闭、解体、破产的供销合作社企业确实无法通过资产变现等途径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对企业缴费部分按有关规定处理。对供销合作社已关闭、解体、破产企业的退休人员,未参加医疗保险的,按照现行医疗保险政策解决其参保问题。 (八)抓紧解决供销合作社的历史债务。对2002年财政部等七部门核复的供销合作社系统地方政策性财务挂账涉及区县(自治县)应承担的部分,纳入区县(自治县)财政预算,力争三年内予以解决。妥善处理社员股金清退形成的举债资金。 (九)支持社有企业申报国家有关扶持项目。市级有关部门要将供销合作社系统规模大、实力强、信誉好的企业符合条件的项目纳入“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服务业发展引导资金、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资金、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国债资金等国家专项资金支持范围,并对社有企业实行资金和项目倾斜。 (十)支持供销合作社所属职业学校建设。市发展改革、教育、财政等部门要将市经贸中专校建设纳入有关项目扶持范围,帮助尽快完善相关设施,提高质量和办学水平。支持市经贸中专校开展农民职业技能培训,纳入市级培训计划。 五、加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组织领导 (一)营造好的发展环境。各区县(自治县)政府要从落实科学发展观,贯彻“314”总体部署,统筹城乡发展的大局出发,把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抓出成效。积极创造条件,赋予供销合作社职能职责,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在服务“三农”中的作用。市级有关部门要认真落实有关扶持政策,积极支持供销合作社工作,为供销合作社的改革发展创造良好环境。 (二)切实保护供销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是本级企事业单位财产和基层社改革改制后剩余财产的所有权代表,任何部门、任何单位不得随意侵占和平调。全市各级供销合作社要加强资产管理,严禁将改革改制后剩余财产分配给职工。全市各级不得随意改变供销合作社及其所属企事业单位的隶属关系,保持供销合作社组织体系的完整性。 (三)积极实施人才兴社战略。切实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具有实干兴业、开拓创新、甘于奉献、懂经济、会管理的同志担任供销合作社负责人。供销合作社要积极引进和培养各类经营管理与专业技术人才,不断优化干部职工知识和年龄结构。加强对职工的教育培训,不断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努力改善基层职工的工作条件和生活待遇。 二○一○年四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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