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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四川省政府
【发文字号】 川办发[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4-29
【实施时间】 2010-04-2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16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四川省2010年食品安全整顿工作安排的通知

[接上页]

  责任单位:省质监局、省食品协会。
  
  (四)加强食品进出口环节整顿。
  
  严厉打击食品、食用农产品特别是疫区产品非法进出口行为。结合日常监管、定期监管及备案检查对已经备案的出口食品生产企业和出口食品原料种植养殖场进行全面清查,排查出口食品生产企业中存在的重大食品安全隐患,防止出现系统性、区域性的食品安全重大事件。加强进出口食品、食品农产品的检验检疫监督,重点加强对出口食品中食品添加剂和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检验检疫监管,严厉打击逃避检验检疫的行为,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企业不良记录制度,将逃避检验检疫的企业一律列为不良记录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503号),对进口食品收货人实施备案管理。建立和完善进出口食品、食用农产品检验检疫监管长效机制。认真实施进出口食品风险监控计划,加强进出口食品安全信息通报,完善风险预警和控制措施。
  
  责任单位:四川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五)加强食品流通环节整顿。
  
  认真开展规范食品经营主体资格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对重点食品和重点区域、重点场所食品经营以及季节性、节日性食品市场的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打击流通环节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和滥用食品添加剂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奶制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认真开展农村食品市场专项执法检查,加快推进农村食品安全示范店建设进程。认真开展对食品经营者履行法定责任义务的专项执法检查。加大食品广告监管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含有虚假、夸大内容的食品广告,特别是保健食品广告。加强监测工作力量,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开展流通环节食品质量抽样检验工作,严格工作程序和工作纪律,严格执行食品质量检测信息发布的相关规定。积极推进食品市场监管信息网络化、监管电子化和监测手段现代化,全面提升流通环节食品安全监管水平。
  
  责任单位:省工商局。
  
  (六)加强餐饮服务环节整顿。
  
  认真贯彻落实《餐饮服务许可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0号)、《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卫生部令第71号),规范行政许可行为,严格餐饮服务的准入门槛。以学校食堂、建筑工地食堂、旅游景点、农家乐、大中型餐饮经营单位为重点,加大监督指导力度,严厉查处餐饮单位无证经营行为。制定并实施餐饮单位使用集中消毒餐饮具专项监督检查工作。加大以食用油脂和食品添加剂等为重点的食品、食品原料进货验收、索证索票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餐饮服务单位建立和完善食品原料采购索证索票制度,严厉查处使用劣质食用油和废弃餐厨油脂等行为。加大对乳粉及乳制品采购使用和自制饮品的监督检查,严厉查处餐饮服务单位采购和使用劣质乳制品行为。继续开展餐饮业、学校食堂卫生监督量化分级管理,继续推行餐饮单位卫生监督信息公示制度。
  
  责任单位:教育厅、卫生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
  
  (七)加强畜禽屠宰和酒类整顿。
  
  全面清理和整顿定点屠宰企业,强制推行《猪屠宰与分割车间设计规范》(GB 50317-2000)和《生猪屠宰操作规程》(GB/T 17236-1998)等国家标准,并按国家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要求,规范畜禽屠宰加工、销售的行为。促进屠宰厂(场、点)屠宰加工、肉品检验、污水处理等设施升级改造,依法逐步关闭、淘汰一批屠宰设施简陋、污染环境、卫生质量达不到要求的小型生猪定点屠宰场点。加大对大中城市城乡结合部,乡镇以及私屠滥宰频发区域等地区的打击力度,坚决取缔违法定点、私自定点、一证多点。对部分手工屠宰点,特别是一点多个代宰户的定点屠宰场要加强监督和管理,规范企业行为,完善管理措施。严厉打击私屠滥宰、制售注水肉、病害肉等不法行为。加强生猪等畜禽屠宰检疫监管,依法监督对病死畜禽进行无害化处置。加强对屠宰企业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实行专业技术人员持证上岗,加强对定点屠宰加工企业肉品品质检验工作的监督检查。严格酒类市场准入制度,强化酒类商品溯源制度,加强酒类市场的监管力度,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酒类商品的违法行为,坚决捣毁制假的黑窝点,规范酒类市场流通秩序。
  
  责任单位:商务厅、省畜牧食品局、省食品协会。
  
  (八)加强保健食品整顿。
  
  规范保健食品生产经营秩序,严格审查保健食品的注册和广告审批。严厉打击在保健食品中违法添加药物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查处伪造、冒用保健品标签标识的行为,整治宣传普通食品功能疗效、夸大宣传保健食品功能的行为,加大对报刊、电视、广播虚假违法宣传广告整治力度。严查以公益讲座、免费体检、学术交流、会展销售等形式销售假冒伪劣保健食品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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