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湖北省政府
【发文字号】 鄂政发[2010]23号
【颁布时间】 2010-04-02
【实施时间】 2010-04-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38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促进金融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

[接上页]

  (十五)鼓励新设金融机构。对在鄂新设或迁入的金融机构总部、地区总部、后台服务中心和新设的市级机构,由所在市州政府制定相应的鼓励政策。金融机构在鄂新建自用办公用房的,在全额缴纳土地出让金后,由所在市州政府对其自用部分缴纳的土地出让金给予等额一次性补助;购置办公用房的,按自用部分建筑面积,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
  
  (十六)培养和引进高级金融管理人才。积极推进省委、省政府《关于为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提供工作条件和特定生活待遇的若干规定》、《大型企业和国有金融机构引进海外高层次人才工作细则》的贯彻落实,大力从海外和国内引进我省建设区域金融中心、金融后台服务中心急需的金融技术和管理高级人才。金融机构为引进高级管理人才而支付的一次性住房补贴、安家费等费用,可据实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对引进金融管理人才的配偶就业、子女教育等方面提供优惠和便利;建立金融专家咨询制度,加强与省内外金融科研教育单位和专业培训机构合作,加快建设中高级金融管理人才培训平台,把武汉建成全国重要的金融人才培训基地。
  
  (十七)提供优质行政服务。金融机构和各类金融主体在经营发展中需要行政部门审批办理的事项,各级行政部门要积极配合,及时办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将金融机构的注册登记工作纳入“绿色通道”,实行一次性告知、限时办结制。各级政府职能部门要依据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执法行为,提高执法水平,维护金融机构合法权益,不得以开展检查或其他名义向金融机构乱罚款、乱收费、乱摊派。减免各项行政审批管理收费,降低金融机构处置抵债资产的收费标准,对金融机构收回、处置抵债房产需要缴纳的费用按现行标准减半收取。对以国有土地抵债的,允许金融机构在抵债资产处置前,按照国家有关政策规定补交土地出让金后再一次办理过户手续。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组织对贷款抵押担保、评估、登记等涉贷收费项目进行清理,按照“就低不就高”原则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和收费内容,取消不合理收费和重复收费,进一步降低融资成本。
  
  四、积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社会环境
  
  (十八)加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各级政府要把信用环境建设作为政府工程来抓,完善对各县市区社会信用环境建设工作考评机制,评价结果纳入各县市区政府目标责任考核体系。大力开展信用村、信用乡(镇)、信用社区工程建设。进一步完善守信激励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对信用好的企业和个人,在项目审批、工商年检、信贷服务等方面给予优惠和便利。对不诚信的企业和个人实行黑名单制和社会公示制度予以披露。
  
  (十九)优化金融司法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着力改进部分金融案件审理效率不高、胜诉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提高执行效率,为金融业安全、稳健、高效运行创造良好的司法环境。
  
  (二十)营造有利于金融产业发展的舆论环境。各级政府要积极协调宣传部门加强对新闻媒体和社会舆论的引导。新闻媒体对金融政策和金融服务的宣传,应立足客观公正报道,严禁不实报道误导公众,损害金融业社会形象。除省政府金融主管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金融行业自律组织牵头组织的金融评比活动外,其它任何单位、组织不得开展对金融业的评比活动。
  
  (二十一)健全和规范金融中介组织。积极发展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信用担保、评估评级、保险经纪和公估公司等信用中介机构,适时引进外资信用评级机构,积极推行企业外部信用评级,鼓励银行机构相互认可评级结果,鼓励开展风险投资中介服务和消费信贷咨询服务,提升专业化服务水平。加快建立和完善中介机构业务监测体系,规范中介市场和中介经营主体行为,引导中介机构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中介服务,消除中介机构业务垄断以及信息失真、虚假报告、虚假认证等行为,提高中介机构的公信力。
  
  (二十二)严厉打击各类非法金融活动。建立健全各级政府主导下的金融监管、公安、税务、工商、广电、电信、新闻、城管等部门之间的工作协调机制,联合开展反洗钱以及打击非法集资、非法证券发行交易、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和非法委托理财、保险假机构、假保单、假赔案等各类违法金融活动,坚决打击金融欺诈、高利贷等非法活动。加强对非法金融业务广告的清理整顿,对无金融业务经营权而发布金融服务广告以及发布虚假违法金融业务活动广告的机构和个人,要坚决依法查处。加强对网络和移动通信涉及金融的广告经营业务的监督、管理和指导,严禁发布非法金融广告。加强对从事贷款咨询、担保等业务的中介机构日常巡查和监管,依法取缔无照经营的中介机构,依法查处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中介机构。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