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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泸市府办发[2010]15号
【颁布时间】 2010-04-19
【实施时间】 2010-04-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655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4页 泸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泸州市防汛应急预案的通知

[接上页]

  4. 预案准备。各区、县和各部门要及时修订、完善江河、水库、城市防洪、山洪灾害易发区的防御方案,增强可操作性,切实将防洪、抢险、救助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5. 物料准备。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储备必需的防汛物料,合理配置。在防汛重点部位应储备一定数量的抢险物料,以应急需。
  
  6. 通信准备。充分利用社会通信公网,确保防汛通信完好和畅通。健全水文、气象测报站网,确保雨情、水情、工情、灾情信息和指挥调度指令的及时传递。
  
  7. 防汛检查。实行以查组织、查工程、查预案、查物资、查通信为主要内容的分级检查制度,发现薄弱环节,要明确责任,限时整改。
  
  8. 防汛日常管理工作。市防汛办要加强日常管理工作,依法对影响防洪安全的项目进行监管。
  
  3.2.2. 江河洪水预警
  
  1. 泸州境内主要江河警戒水位下的常年洪水预警。由市、区县两级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值班,及时将江河水情传达到市、区县两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完成预警。
  
  2. 警戒水位至保证水位洪水预警。当市内除长江、沱江外的主要河流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办公室、洪水发生地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到岗,各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当长江、沱江水位超过警戒水位尚在保证水位以下时,市防汛办公室、洪水发生地防汛办公室实行24小时监控,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副指挥长到岗,与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天气、水情趋势,向市委、市政府汇报,并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3. 超保证水位洪水预警。长江、沱江除外的市级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市防汛办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领导报告汛情,市防汛办与区、县防汛办24小时监控水情、雨情变化。洪水发生地防汛指挥部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到位,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当长江、沱江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时,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及部门防汛责任人上岗到位,并由指挥长召集水利、气象等部门会商,进行汛情分析,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向社会发布预警。
  
  3.2.3 突发性洪水预警
  
  突发性洪水,指由于防洪工程失事形成的洪水灾害以及由于降雨诱发的山洪、泥石流、滑坡等山洪灾害。这类灾害特点是事前无明显征兆,或虽有征兆但爆发时间短,成灾迅猛,难以控制,危害后果往往比较严重。
  
  1. 山洪灾害预警。凡可能遭受山洪灾害威胁的地方,应根据山洪灾害的成因和特点,主动采取预防和避险措施。水文、气象、国土资源等部门应密切联系,相互配合,及时发布预报警报。凡有山洪灾害的地方,应由当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组织国土资源、水利、气象等部门编制灾害防御预案,绘制区域内灾害风险图,划分并确定区域内易发灾害的地点及范围,制订安全转移方案,明确组织机构的设置及职责。灾害区域内,每个乡镇、村、组和相关单位都要落实信号发送员,一旦发现危险征兆,立即向周边群众报警,实现快速转移并报本地防汛抗旱指挥机构,以便及时组织抗灾救灾。
  
  2. 水库洪水预警。根据水库管理单位编制的防洪应急预案,小型水库的洪水情况报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中型水库报市、县两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和主管部门。当水库出现危险(校核)水位时,由水库所在地县级防汛抗旱指挥部发布预警。
  
  3.2.4 城市暴雨渍涝预警
  
  由城市管理部门和城市规划建设部门根据城市排涝设施状况和城市排涝能力以及城市规划区内周边山溪、渠塘洪水汇流等综合状况,会同气象部门制定城市内涝标准等级。当气象预报将出现较大降雨时,由城市管理部门负责预警,并及时向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3.3 预警支持系统
  
  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应在适当时候组织工程技术人员研究绘制本地区的城市风险图、流域洪水风险图、山洪灾害风险图、水库洪水风险图。以各类洪水风险图作为抗洪抢险救灾、群众安全转移安置的技术依据。
  
  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对已编制的防御江河洪水预案和水利工程防洪调度方案,根据变化情况修订和完善。
  
  4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的总体要求
  
  4.1.1 根据洪涝灾害的严重程度和范围,将应急响应行动分为四级
  
  4.1.2 进入汛期,我市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要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全程跟踪雨情、水情、工情、灾情,并根据不同情况启动响应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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