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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4.1.3 市政府和市防指负责影响全市的重大水利、防洪工程调度,其他水利、防洪工程调度由所属地方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必要时,视其情况由市防汛抗旱指挥部直接调度,市防指各成员单位应按照指挥部统一部署和职责分工开展工作并报告有关工作情况。 4.1.4 洪涝灾害发生后,由当地人民政府和防汛抗旱指挥部负责组织实施抗洪抢险、排涝和抗灾救灾工作,并将情况上报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 4.1.5 因洪涝灾害而衍生的疾病流行、水陆交通事故等次生灾害,当地防汛抗旱指挥部应组织有关部门全力抢救和处置,防止灾害蔓延,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防汛抗旱指挥部报告。 4.2 I级应急响应 4.2.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20年一遇及以上标准洪水; 2. 市内其它主要河流流域同时发生特大洪水; 3. 我市中型水库发生垮坝; 4. 长江、沱江干流重要河段堤防发生大面积垮塌。 4.2.2 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汛指挥部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并派出工作组对抗洪一线进行慰问和指导。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区、县防汛抗旱指挥机构启动I级响应,依法宣布本地区进入紧急防汛期,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的相关规定行使权力。同时增加值班人员,加强值班,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动员部署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全力配合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3 II级应急响应 4.3.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II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超保证水位的洪水; 2. 市内某一主要河流流域发生特大洪水或多条河流流域发生大洪水; 3. 小(一)型水库发生垮坝; 4. 多个区、县发生大面积严重洪涝灾害; 5. 长江、沱江堤防发生较大面积垮塌。 4.3.2 II级响应行动 1. 市防汛抗旱指挥部指挥长主持会商,防指成员参加,作出防洪应急工作部署,加强工作指导,将情况上报市委、市政府和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市防汛办加强值班,密切监视汛情、工情变化,水文、气象部门会商分析,做好汛情预测预报工作,市防指重点做好救灾协调工作,并派出专家组赴一线加强技术指导,不定期在电视台发布汛情通报,报道汛情及抗洪抢险措施。市财政局及时提供资金帮助;民政局为灾区紧急调拨救灾物资;交通局为防汛物资运输提供保障,卫生局根据需要及时派出医疗卫生专业防治队伍赴灾区协助开展医疗救治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市防指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分工,做好有关工作。 2. 相关区、县防汛指挥机构可根据情况依法宣布进入紧急防汛期,行使权力。同时加强值班,由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主要领导主持会商,具体安排防洪工作,按照权限调度水利、防洪工程;根据预案转移危险地区群众,组织强化巡堤查险和堤防防守,及时控制险情;受灾地区的各级防汛抗旱指挥机构负责人,成员单位负责人,应按照职责到分管的区域组织指挥防洪工作,或驻点帮助重灾区做好防汛工作。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成员单位做好防汛和抗灾救灾工作。同时,区、县防汛抗旱指挥部应将工作情况及时上报当地人民政府和市防汛抗旱指挥部。 4.4 Ⅲ级应急响应 4.4.1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为Ⅲ级响应 1. 长江、沱江发生警戒水位以上的洪水; 2. 小(二)型水库发生垮坝; 3. 市级主要河流发生超保证水位洪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