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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辽宁省政府
【发文字号】 辽政办明电[2010]66号
【颁布时间】 2010-05-22
【实施时间】 2010-05-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03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沿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各有关单位: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海洋渔业厅《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和《2010年辽东湾海蜇资源管理实施方案》转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五月二十二日

  
  
辽宁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保护近海渔业资源,维护广大渔民的利益,推动伏季休渔制度有效贯彻实施,全面做好我省2010年伏季休渔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渔业资源繁殖保护规定,制定本方案。
  
  一、伏季休渔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政府成立由分管副省长任组长,分管副秘书长和省海洋渔业厅厅长任常务副组长,省海洋渔业厅和省公安厅分管副厅长以及辽东湾沿海各市分管副市长为副组长,省渔政、渔监、船检机构以及省公安边防总队负责人为成员的辽宁省伏季休渔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实行“政府领导,属地为主,渔业部门具体负责,公安边防等有关部门密切配合,齐抓共管”的管理机制。省海洋渔业厅负责全省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沿海各市、县(市、区)政府要成立相应的伏季休渔工作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伏季休渔管理工作的组织与协调。
  
  (二)伏季休渔期限和监督检查重点。
  
  1.伏季休渔期限。
  
  渤海海域(辽东湾海蜇保护区除外)、黄海海域,从2010年6月1日12时至9月1日12 时,禁止一切捕捞活动。
  
  全省定置网具作业渔民一律参与休渔(辽东湾海蜇管理期间,按海蜇资源管理规定执行)。2010年9月16日12时前,我省渔船不得进入北纬35度以南海域作业。伏季休渔渔船必须于2010年6月3日前回港,6月3日后休渔渔船不得自行转港。
  
  2.陆地监督检查的重点。
  
  伏季休渔陆地监督检查的重点为:渔船捕捞许可证(代理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持有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实际作业方式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准的作业方式一致,渔船是否参加年审、年检。检查当事人携带捕捞许可证、船舶登记证书、船舶检验证书等证件是否有效,对未携带上述有效证件的渔船,应将其押解回港,按规定依法处理;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禁用渔具情况等。
  
  3.海上监督检查的重点。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理部门要组织所属渔政船对所辖海域实施监督管理。检查的重点为:捕捞渔船持“三证”及专项特许捕捞许可证情况,渔船所有人是否与证件相符;渔船标识情况,渔船船名号、船籍港标识是否准确,渔船船名号、船籍港及船名牌标写、悬挂是否符合《渔业船舶船名规定》,是否存在不刷写、刷写不清及涂改船名号、船籍港、船名牌等情况;渔船船名号是否与三证相符,是否存在冒用他船船名号或船舶证书的行为;海上作业渔船的作业类型、作业场所是否与捕捞许可证核定的内容相符;是否携带禁用渔具作业,是否在机轮底拖网禁渔区线内侧海域违规拖网,渔获物中幼鱼是否超过比例;安全救生设备配备及职务船员是否持证生产;其他非法捕捞行为的查处。
  
  二、海洋岛渔场渔业资源增殖管理
  
  (一)组织领导。
  
  省成立由省海洋渔业厅分管厅长任主任,大连、丹东市及有关县海洋渔业局分管领导,渔政、渔监、船检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省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指挥部,负责指挥、监督检查和协调海洋岛渔场增殖资源保护管理工作;监督检查和协调各领导小组、省驻在组和看船组工作。为进一步做好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监管工作,指挥部下设四县(市、区)海洋岛渔场资源增殖渔政管理协调小组,省、市、县渔政联合监督检查驻在组,违法渔船扣港看船组。
  
  (二)管理期限和范围。
  
  1.前期近海沿岸的管理期限为2010年6月1日至6月20日。管理范围:普兰店市放流点为皮口镇,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城子坦镇,西至杨树房镇;庄河市放流点为鞍子山乡,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栗子房镇,西至黑岛镇;花园口经济区放流点为尖山河口区,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高阳镇,西至尖山河口村;东港市放流点为黄土坎农场,重点管理区域起止点为东自北井子镇,西至菩萨庙镇;其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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