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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内蒙古自治区其他机构
【发文字号】 内卫发[2010]19号
【颁布时间】 2010-02-26
【实施时间】 2010-02-2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43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内蒙古自治区卫生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的通知

各盟市卫生局,厅直属各医院,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我厅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公立医院改革的任务和要求,把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作为建立以公益性为核心的公立医院监管制度的重要形式和重大举措,认真组织实施。
  
  
二〇一〇年二月二十六日

  
  
内蒙古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实施方案(试行)(2010年版)

  
  为进一步加强对全区大型公立医院的监管、维护公立医院公益性、促进医院健康发展、保障人民群众健康权益,根据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和公立医院改革的有关要求,结合自治区实际,依据卫生部《大型医院巡查工作方案(2009年版)》文件精神,特制定本方案(2010版)。
  
  一、工作目的与原则
  
  (一)工作目的
  
  1.调查研究,掌握情况。全面深入了解大型医院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医疗管理法律法规、方针政策以及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政策和执行卫生部、自治区卫生厅医院管理部署的真实情况。
  
  2.总结经验,推荐先进。发现和宣传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的优秀典型,总结推广医院管理的先进做法和经验。
  
  3.发现问题,促进整改。发现大型医院在医疗服务和医院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分析原因,督促和帮助医院制定整改措施,改进医疗服务,不断提高医院制度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水平。
  
  4.倾听呼声,完善政策。倾听广大医务人员、医院管理人员和人民群众对医疗服务工作的意见和呼声,对具有普遍意义的体制机制性问题,会商有关部门,研究完善政策措施,不断改进医疗服务工作。
  
  (二)工作原则
  
  大型医院巡查工作应扎实深入,注重实效。坚持与医院评价、医院评复审、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日常监管、医疗质量万里行、医院管理年活动等工作相结合。
  
  二、组织保障
  
  1.成立自治区卫生厅大型医院巡查工作领导小组,由自治区卫生厅有关处室和各盟市卫生局有关人员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卫生厅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驻厅监察室、人事处、规财处、妇社处、蒙中医局等处室组成,医政处(医疗服务监管处)负责巡查日常管理工作。(见附件)
  
  2.建立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自治区卫生厅根据工作需要,将选聘卫生行政、纪检监察、医院管理、财务管理、医学、法学等专家,组成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负责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规范标准的制定、分析评价等工作。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工作专家咨询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参加大型医院巡查工作。
  
  3.组建自治区大型医院巡查员数据库。巡查员库由卫生行政管理、卫生法学、医院行政管理、医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医院临床业务管理、后勤设备及采购管理等专业领域的专家组成,来源为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有关行业学(协)会。根据年度巡查任务的需要,从专家库中抽选专家组建巡查工作组。每支巡查组至少9人,包括医疗管理、经济管理、人事及纪检监察等3个专业小组,每个专业小组至少3人。巡查工作组实行组长负责制,明确任务分工,责任到人。
  
  建立健全巡查员的遴选、培训、激励、约束、退出等工作机制。巡查员数据库每三年更新一次。
  
  三、巡查对象
  
  大型医院巡查对象为政府举办的公立三级医院(含医学院校附属医院)。自治区卫生厅负责建立和完善全区大型医院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各盟市开展大型医院巡查工作,负责卫生厅直属公立医院和内蒙古医学院各附属医院的巡查工作。各盟市卫生局负责所在盟市三级医院和当地医学院校附属医院的巡查工作。各盟市卫生局可以按照本方案的要求将本地区较大型二级甲等医院列为巡查对象。
  
  四、巡查主要内容
  
  巡查主要内容包括医院功能定位、公共服务职能履行、医疗管理、医院服务、经济管理、人力资源管理和领导班子和党风廉政建设等六个方面。
  
  (一)功能定位,公共服务职能履行
  
  1.医院医、教、研、防任务执行和完成的基本情况;
  
  2.明确功能定位,制定与实施医院发展规划的情况;
  
  3.提供基本医疗服务,解决急危重症和疑难病患者诊疗工作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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