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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五条 大型医院巡查领导小组组建巡查员专家库。 巡查员库由卫生行政管理、卫生法学、医院行政管理、医院财务管理、人事管理、纪检监察、医院临床业务管理、后勤设备及采购管理等领域专家组成,来源为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有关高校和科研机构、有关行业学(协)会。同时,根据工作需要,可邀请医院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医院所属高等(医学)院校和同级政府其他有关部门负责人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参加巡查组。巡查员应符合下列条件: 1.作风正派、坚持原则、责任心强; 2.贯彻执行党和国家的卫生工作方针和政策,熟悉医疗卫生有关法律、法规,了解医疗卫生工作规律,对医院管理工作有一定的理论研究和实践经验。 3.能够认真、客观、公正、廉洁地履行职责,组织性、原则性强,具有良好的敬业与合作精神,并能保证全程参加巡查。 4.熟悉医院行政管理工作,有丰富的工作经验和较高的业务水平,一般应具有正科级(含)以上行政职务或高级专业技术职称。 5.身体健康,能够胜任工作。 第六条 巡查专家组组成情况在医院正式巡查前不得向被巡查医院透露。 第七条 巡查员要严格遵守巡查工作制度和纪律要求。遵守考勤制度,巡查期间非工作需要不得私自外出。不得接收被巡查单位赠送的财物,巡查员食、宿、行费用由组织巡查单位承担。 第八条 巡查员要严格遵守保密纪律要求,在巡查工作结束后要将工作中收集的文字、图片、声像等全部资料交委派的卫生行政部门,不得私自留存、传阅,任何人不得在非工作场合私下谈论涉及巡查工作中需要保密的事宜,不得将巡查中所获取的有关信息用于自己的科研、学术交流等活动。 第九条 巡查员与被巡查医院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巡查公正性的,应当回避。医院也有权要求其回避。巡查员的回避由派出卫生行政部门决定。 第十条 巡查组不得干预医院日常工作,不处理具体事务,不承办具体案件。 第十一条 自治区卫生厅大型医院巡查咨询委员会根据巡查内容框架,负责制定巡查工作手册,保证巡查工作科学、有序进行。各盟市结合本地区实际,制定当地的大型医院巡查实施细则。 第十二条 卫生厅巡查工作手册实行千分制,根据综合得分评定等级,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 第十三条 巡查员实行实名计分评判。巡查组组内不得统分,各专业组之间不得交流评分情况,不得向医院透露评分情况。 第十四条 现场巡查结束时,应在巡查组长、医院纪委书记的监督下现场封存巡查评分表,骑缝加盖医院公章后由巡查组长报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五条 卫生厅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在接到密封的评分表和巡查报告后一周内,在纪检监察部门监督下拆封评分表,会同医院巡查咨询委员会专家汇总统计巡查得分,经核准无误后,与巡查工作报告一同提交巡查领导小组。 巡查领导小组认为必要时,可要求巡查组说明相关情况,直至对某些项目进行重新审议或巡查。 第十六条 巡查专家组应在现场巡查结束后一周内向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巡查工作报告,主要内容包括:对医院在巡查内容方面的表现进行全面、准确的评价,总结医院管理和服务方面先进经验,发现先进典型,概括存在的问题,分析原因机制,并就加强医院内部管理、解决深层次体制机制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 巡查报告应由巡查专业组组长及专家签字。 第十七条 未经巡查领导小组授权,任何人不得透露巡查得分。 第十八条 巡查工作有关的各种原始材料由巡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存档,保存期至少五年。 第十九条 巡查结果应及时向被巡查医院反馈。结果反馈包括初步反馈和正式反馈,在巡查结束时由巡查组作出初步反馈,巡查报告经巡查领导小组审核后作出正式反馈。 第二十条 巡查结果为基本合格及以下者,其单位主要负责人年度考核不能定为优秀等次,不能评为先进个人,其单位不能评为先进单位;巡查结果为不合格者,对主要负责人给予谈话,造成重大影响的,对主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再次巡查仍不合格者,对班子实行整体诫勉谈话。 第二十一条 巡查结果的应用: (一)作为评价先进的主要依据。对于先进经验要总结推广,先进典型要宣传表彰。 (二)对于发现的问题,属于医院自身管理问题,由主管卫生行政部门责成医院进行整改;属于体制性、机制性问题,医院巡查领导小组应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按照职责权限,反馈给有关部门,推动问题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