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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衡阳市政府
【发文字号】 衡发[2010]3号
【颁布时间】 2010-02-25
【实施时间】 2010-02-2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871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中共衡阳市委、衡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衡阳市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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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完善管理体制
  
  按照财力与事权相匹配的原则,科学配置市、县政府的财力,增强市、县政府提供公共服务的能力。按照省的统一部署,积极配合推进省直接管理县(市)的财政体制改革,逐步依法探索省直接管理县(市)的体制。进一步下放管理权限,合理划分不同层级政府经济社会事务的管理权责,强化市级政府城市发展和城市管理职能,减少对县(市)具体事务的管理,进一步扩大县级政府经济社会管理权限,增强县域经济发展功能。
  
  进一步理顺市、县政府与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的权责关系,建立健全协调配合机制,严格执法监管。
  
  (七)严格控制机构编制
  
  严格执行中央、省有关规定,确保改革后机构设置不突破限额、行政编制不突破总量。按照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总体方案,通过严管源头、规范程序、动态调控、畅通出口等多种方式逐步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力争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消化党政机关超编人员的目标任务,努力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相对应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目标。严格按规定核定部门及其内设机构领导职数。除确因工作需要经上级组织批准实行党、政领导分设的外(如行政正职由非党人士担任),其他政府部门一律不得实行党、政领导分设。今后,不得新出台机关工作人员提前离岗、提前退养等政策。领导干部由实职改为非领导职务,必须严格按公务员法的规定,在核定的编制和职数内进行。
  
  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的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责任追究制度。上级业务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干预下级机构设置和编制配备。
  
  三、机构改革中几个具体问题的意见
  
  (一)部门职责、内设机构、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的确定
  
  1. 职责的确定。部门职责是其履行行政职能的主要依据,要依法依规予以确定。在具体操作中,按以下原则办理:一是凡与省对应设置的部门,其主要职责原则上大体对应,以利工作衔接,减少矛盾;二是省无对应部门的,以部门原“三定”规定主要职责为基础;三是部门职责调整,应以现行法律、法规和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以及机构编制部门有关文件和规定为依据;其他部门规章和领导讲话要求,一般不作为主要职责的依据,上级临时交办的事项、阶段性任务也不得列入部门的主要职责。
  
  2. 内设机构的核定。在定职责的基础上,根据部门人员编制数,精干设置内设机构,且内设机构编制数不得少于2名。保留的部门,可在不增加内设机构数量的前提下,根据转变职能的要求和自身履行职责的需要,对现有内设机构进行调整、优化。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内设机构要有机整合、适当精简。各部门业务科室应占科室总数的60%以上。内设机构名称应体现承担的主要职责,其称谓一般为科、室。正处级、副处级单位的内设机构规格分别为正科级、副科级。
  
  部门承担议事协调机构具体工作的,不单独设置内设机构,可在相关内设机构明确相应职责。
  
  3. 人员编制的核定。这次机构改革,不进行人员编制的精简。保留的部门人员编制数量保持稳定。合并新组建的部门,各单位原有人员编制相应予以整合。部门间机构或职能调整变动的,其人员编制核定按“人随事走”的原则办理,即在划转职能时,原确定给该项职能的编制和在编人员随职能一并划转。
  
  4. 领导职数的核定。根据中央、省有关规定,市政府工作部门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3副,部门管理机构领导职数一般为1正2副。对于工作任务较重、管理幅度较宽、所属单位或机关编制较多的部门,领导职数可增加1名。纪检组长或纪检员职数按有关规定设置。部门原已设“三总师”的暂予保留。合并新组建的部门,超职数配备的干部,暂维持现状,今后逐步过渡到规定的职数以内。
  
  部门内设机构领导职数核定标准为:科室编制在4名以下的配1正1副,4-6名的配1正2副,6名以上的配1正3副。
  
  非领导职务职数按公务员法及相关文件规定的比例配备。
  
  (二)部门离退休工作机构设置
  
  党政机关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行政编制2007年已下达分配到相应单位。机关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编制少于2名的部门,不单独设立离退休工作机构,可在部门相关科室明确职责。用于离退休人员管理服务的行政编制计入机关行政编制总数,不能用于不具有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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