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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贵州省政府
【发文字号】 黔府办发[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2-22
【实施时间】 2010-02-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790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贵州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家庭经济状况整体不符合申请资格条件,但家庭年人均纯收入在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150%以内的,其家庭中已成年的丧失劳动能力的重残人员或丧失劳动能力的患重大疾病人员,可以分户独立提出申请。
  
  第十条 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按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申报和核定家庭人口。
  
  (一)户籍迁出但尚在校就读的学生;虽然拥有非农业户籍但在当地农村常住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应当计入的家庭成员,纳入共同生活家庭人口计算;
  
  (二)在监狱、劳动教养场所内服刑、劳动教养的人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
  
  (三)外出务工半年以上的家庭成员,不纳入共同生活的家庭人口计算,但应按规定申报和核算收入。
  
  第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家庭和人员,原则上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
  
  (一)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无正当理由拒绝劳动,撂荒承包土地、山林、水塘等,或无正当理由拒绝参加有关部门组织的就业培训、农业科技培训和劳务输出的;
  
  (二)拒绝配合入户调查或隐瞒家庭真实收入(包括非稳定性隐蔽收入)或转移、放弃个人资产的;
  
  (三)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有赡养(抚养、扶养)能力的;
  
  (四)超过家庭经济承受能力购买高档非生活必需品或长期高消费的;
  
  (五)家庭财产状况明显不符合保障条件、实际生活水平超过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的;
  
  (六)因赌博、吸毒等导致家庭实际生活水平低于当地农村低保保障标准,经教育仍不改正的;
  
  (七)其他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认定不能享受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的。
  
  第四章 保障对象的确定程序
  
  第十二条 确定农村低保保障对象,应按以下程序操作:
  
  (一)申请受理。农村居民申请农村低保,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本人向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自行申请有困难的,由乡(镇)、村组织人员帮助提出申请。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或受委托的村民委员会受理申请并如实登记。
  
  申请人应如实申报家庭基本情况,包括:家庭成员基本情况,申请前12个月的收入情况,家庭财产状况及家庭实际生活水平。申请人应提供下列材料:
  
  1.农村低保保障待遇申请书及家庭基本情况申报表;
  
  2.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3.涉及家庭成员收入的相关证明以及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调查核实。乡(镇)人民政府组织人员,采取入户调查、邻里走访等方式,对申请人家庭基本情况及收支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入户调查时,至少有1名乡镇干部和1名村干部参加。调查人员和户主应分别在入户调查表上签名。
  
  (三)民主评困。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根据乡(镇)人民政府的统一组织和安排,在乡镇干部的参与和监督下,村民委员会召开村农村低保民主评议小组会议,对拟上报的符合保障条件申请人家庭及其实际收入水平和符合增发补助金条件的特殊困难人员进行“民主评困”,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评定。
  
  (四)一榜公示。在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本村农村低保申请人家庭及“民主评困”结果进行公示。不符合保障条件的,应注明理由。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应及时核实并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相关材料,整理上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
  
  (五)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审查。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汇总各村情况,对操作程序及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查,随机抽查各村部分申请人家庭,对评议中争议较大以及公示有异议的必须复查、核实;提出拟保障家庭、基本保障金额、特殊困难人员及增发补助金额。
  
  (六)乡(镇)人民政府审核。乡(镇)人民政府召开农村低保审核小组会议进行审核,作出审核决定。
  
  乡镇农村低保审核小组应由乡(镇)主要领导任组长,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和其它相关组织机构负责人为成员组成。
  
  (七)二榜公示。在乡(镇)政务公开栏、村务公开栏、村民聚居地对审核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5天。群众有异议的,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应及时组织核实并听取当事人陈述。公示期满后,及时将公示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评审结果和相关材料整理汇总上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经审核不符合保障条件的,相关资料退回村民委员会,委托村民委员会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八)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低保工作机构汇总各乡(镇)情况,对操作程序及相关材料进行审查,组织重点复核及抽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召开评审委员会会议评审,作出审批决定。评审不符合保障条件的,通过乡(镇)农村低保经办机构通知申请人并书面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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